原标题:陕西男子弹弓射死一只朱鹮被判十年

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在环境日前一天,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在其网站上发布了5起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发生在2016年6月1日的两名男子故意用弹弓击打朱鹮致其死亡的案子引发关注,在该起案件的判决中,二人因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被判处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北青报记者6月5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了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判决书显示,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郝某经他人介绍,带被告人冯育羊、冯某某到耀州区瑶玉村包建围墙的活。12时许,冯某某驾驶陕EG93**号银色面包车承载被告人冯育羊、郝小斌到达瑶玉村。被告人郝小斌看见一只白色大鸟落在河道内电线杆上,喊叫被告人冯育羊用弹弓击打。从旁路过的瑶玉村村民李某某劝告不敢击打,那鸟是保护动物,打会被举报的。被告人冯育羊、郝小斌不听劝阻。被告人冯育羊用弹弓将白鸟击落到地面,白鸟在草丛中边跑动边鸣叫。被告人冯育羊再次用弹弓击打后,用衣服包裹白鸟抱上车辆。

返回途中,当被告人郝小斌下车与他人说话时,被告人冯育羊发现白鸟带有脚环,且脚环上有编码,惧怕被查,将受伤白鸟扔弃到耀州区耀柳路30KM+120M处路边河道内。被告人郝小斌上车后得知被告人冯育羊将白鸟扔弃,予以埋怨,抱怨使其不能炖了食用。该白鸟被随后赶到的耀州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工作人员带回管理站救治,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该死亡白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死亡原因是人为击伤,颈部与前胸外伤严重,左翼断裂,失血过多。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育羊、郝小斌故意用弹弓击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使朱鹮受伤后,不予积极救助反而将其弃放在路边,最终致该朱鹮死亡,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以被告人冯育羊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郝小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朱鹮是数量稀少的珍禽,是世界上已知现存数量最少的鸟类之一,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的生态生物学价值、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判处二被告10年、8年有期徒刑,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价值取向,突出了环境法益的独立地位,充分发挥了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具有深刻警示教育意义。

而在这起案件被公布后,很多网友表示朱鹮是珍惜野生动物,伤害它们确实应该依照法律进行处罚,不过也有一些网友表示,因为射杀了一只鸟就被判十年,是不是处罚有些过重。

相关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在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认定标准中,朱鹮1只以上就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