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6日凌晨5点左右,深圳福田被坠窗砸伤的男童在抢救2日后被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我们在为一条鲜活的年轻生命的逝去感到扼腕叹息的同时,不禁要思考,为什么这种高空坠物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事件总是屡见不鲜?到底又应该由谁为此承担责任呢?

一、高空坠物事件频频发生背后的社会学动因

笔者虽然是执业律师,但对于事件的思考不仅仅是局限于法律的角度,而是喜欢寻根问底探究事件背后发生的社会因素和人性因素,因为笔者认为法律从来都是事件发生后才产生的一种补救性“官方约束力”,这就是我们常常强调的法律具有滞后性。而法律条文本身的威慑力在中国这种特定的司法环境下也不足以杜绝和减少高空坠物行为的发生。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我一向喜欢跟当事人强调,“法律不是万能的”,懂法学法只是让你在面临纠纷或者防范风险的时候能够更游刃有余而已,但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以及法律运用本身并不能去弥补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动因导致的悲剧本身,就像本次坠窗事件男童父母哪怕后来获得了巨额赔偿也不能弥补痛失爱子的经历一样。

近年来,高空坠物致害事件不时成为舆论的焦点,从《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的重庆“烟灰缸案”、2001年的“济南菜板案”、2006年的“深圳玻璃案”到后来的“石桥铺渝州新城叉棍案”、“重庆钢板案”、“广州抛转案”,这些案件无不向我们揭示了在大城市经济推进的过程中,在楼越建越高的人们的舒适中隐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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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笔者认为,这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发生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是个人责任、企业责任乃至社会体系责任的旁落和缺失共同聚合的结果。无可置疑的是,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享受到了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红利,钱包厚了、生活好了,但正是在这种“闷声发大财”的氛围下,人们越来越形成“利益至上”的价值观,明显的表现是越来越多人选择明哲保身的沉默、事不关己的冷漠以及损人利己的道德叛离。比如彭宇案,正是在这种个人利益至上以及当善良被误读乃至“惩罚”的畸形中,每一个单独的个体都把自己隔绝和包裹起来,随之引发的是道德滑坡、规则意识敬畏的缺失和社会责任感的式微。正是个体与个体凝合感的日渐疏离造成了社会的撕裂,而这种撕裂又反过来成为类似高空坠物致人发生的催化剂。

二、逝去男童的父母可以向谁追责?

回到法律和学理的角度上来看,对于这次高空坠物事件导致的男童死亡的结果,男童父母可以向谁索取民事赔偿呢?

本次坠窗砸伤男童事件和重庆的“烟灰缸”致损事件不同的是,本次的侵权人是可以确定的,因为砸死男童的窗户本身是确定的,是京基御景华庭20楼的一个住户的窗户老旧脱落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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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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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述规定,建筑物、搁置物脱落的特定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过错推定责任。所以男童父母可以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管理京基御景华庭的物业公司、脱落窗户所属的物业或者房产的业主以及实际使用房屋的租户。

物业公司是专门从事地上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备、各项设施及相关场地和周围环境的专业化管理的,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或工作环境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如果对附属设备、各项设施疏于管理和修缮或者在职责范围内疏于提醒物业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的设施的维护,无疑是具有过错责任的,需要对被侵权人,也就是男童和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的所有权人(房东)如果不能证明对脱落窗户起到了诸如定期检查、维护或者敦促实际使用人维护的职责则可推定具有过错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租户)作为直接责任人在此次事件中无疑对窗户的脱落具有直接的疏于修缮管理的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体来说,男童父母可以以物业公司、坠窗窗户的房屋业主和坠窗窗户的实际居住人为共同被告,要求三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