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发现租房合同是无效的,租客并不能白白占用房东的房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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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租客占有并使用了房东的房屋,合同无效后,租客所获得的利益属于不能返还的财产,因此因折价返还,具体的折价可有法院参考的租金价格确定。

最高法院于2009年实施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租房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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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需要补充说明一下,占有使用费不一定等于约定的租金价格,其具体的数额确定,若不能私下达成一致,需要由法院综合考虑租客的过错程度、租客对房屋的利用程度、约定的租金价格等各项因素,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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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租客毫无过错,合同无效是由于房东隐瞒房屋为非法建筑的事实导致的。此时要求租客按照约定租金支付使用费有损公平,法院可以确定低于租金价格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