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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时候我国有很多的童养媳,这些孩子都在自己很小的时候就被家里人送给了婆家,有的孩子甚至才刚会走路,而大多数将自己女儿送给被人做童养媳的都是自己没有能力养,或者是压根儿就不喜欢女孩的家庭。上面图片中的孩子只有4岁,但是她却被许配给了10岁的男孩子,在她这个年纪本应该在向父母撒娇,但是她再也没有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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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制度的开始可以追溯到明代。当时人们觉得养女儿就像是在帮别人家养媳妇,而且还要搭上多年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后女儿嫁出去了,心里难受不说,自己什么也没得到,所以那时候把女儿送作童养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许多富裕的家庭本着不亏本的宗旨,只要是年纪尚小的女孩,即使他们有能力抚养,也会想尽办法把孩子送出去。

到了晚清时期,很多家庭认为养一个童养媳是一笔非常“划算”的买卖,因为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出任何的彩礼钱,也不需要给女方任何额外的报酬,只需要直接将童养媳接回来就可以,甚至有的家庭都不需要给钱。对于送出童养媳的父母来说,能有人替自己养孩子,减少负担就很知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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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家庭,家里人如果经常生病或者身体虚弱,他们就接个童养媳回来,通过办婚礼来“冲喜”,希望能让人恢复健康,简直是愚昧不堪。而且很多时候,这些女孩的婆家只当做自己买了个“丫鬟”回来,一来可以让这些孩子做家里的脏活、累活,二俩自己稍有不顺心就可以拿这些孩子出气,因为他们的父母早已不会再管这些孩子的死活。

在清朝1833年的时候,湖南有一位巡抚向朝廷上报了多起童养媳被虐待,甚至被残忍杀害的案件,他请求当时的皇上严厉惩治当时随意将14岁以下的童养媳随便杀害的家庭。经过了很长一段时候的努力,皇上才批准了他的奏章,从那以后才渐渐使得这样的事情得以减少,保护了当时很多孩子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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