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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王乃兵诉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南京控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这是小编第一次对专利管理部门提起的一起专利行政行为纠纷案件,小编没有聘请律师,被告聘请的律师据悉是南京市最知名的知识产权律师,第三人的律师也是专业专利代理师和律师,法庭的旁听席坐满了人,据悉都是被告的知识产权部门的人,这种场面小编还第一次见过,之前打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旁听席一个人也没,被告还好意义带来这么多人,是被告光荣么!上法庭好玩么!还是对原告的专利不懂,来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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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被告这个律师也曾是原告所请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法定代表人,据悉是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庭审答辩这位律师对涉案专利前前后后弄出一大堆让人根本就无法理解的各种说法。原告在被告的处理程序上,处理请求是主张认定侵犯权利要求8和10来认定,被告律师却庭上辩论不相关的权利要求,有些问题根本就不是法院的审理范围,被告目的是要往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上加特征,这样第三人,也就是被请求人的被控侵权产品就会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少,这样就不构成侵权了。原告当庭反驳,要求法院不予理涉,应当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进行,被告律师却仍然在庭审中提出各种分析方法,对方法权利要求,称,根据这个术语,说明还没有实现,到了下一个权利要求它就实现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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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没有理涉,因为这个人原告早就认识,都说他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最好的律师,原告也就防一手,不会轻易上他的恶意设圈设套,原告当庭要么就是说句,你说的什么,我根本就弄不懂!你在说的什么!我是凭证据说话,你空口无凭乱说什么!原告直至庭审结束,基本上没有理涉被告这个律师,原告明白这个人根据就没有按常理出牌,名义是被告的律师,实际上是第三人即被控侵权人的律师,他们之间肯是串通一气,原告一打起官司,律师就发财了,他们毫无疑问很多是恶意的,谁给了钱就帮谁上战场。哪知原告不应战。

审判长当庭宣布,要求原告庭后提交辩论书,并问原告以辩论书为准,是否同意义原告当即表同意。

下面请看小编的辩论:

辩 论 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您们好!

首先感谢审判长给予的机会,现原告王乃兵对(2019)苏01行初216号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庭审情况依法给予书面答辩,具体理由及事项归纳如下:

一、被控侵权装置制造图纸是必然性证据,且载于人民法院卷宗,是原告的举证权利,也是原告可以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

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的口审调查时第三人代理人对ABC认可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相同,没有异议;其后在省高院二审的庭审中再次当庭认可,仅称,缺少D步骤,省高院审判长因此当庭要求原告庭后7日内提交图纸比对表,法院早就送达给被上诉人二,台州精马机械有限公司,即涉案专利装置的被诉侵权者,在(2019)苏民终103号案的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对原告当庭提出的图纸中包括系列L形轨道式的定位板和系列升降调整装置的内容,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和10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主张,没有否认没有答辩,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原来不是被上诉人二精马公司的代理人, 也就是曾是原告所请的律师事务所同所律师,原告虽然对身份提出异议,但是法院没有要求回避,第三人律师对图纸和视频比对表,没有否认;没有异议,且本案原告当庭将已经提交上述二审法院的比对表复印件提交贵院,其视频比对表中的产品,与苏民初2566号案件中南京中院庭审依职权调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体现是同一技术特征,根据被控侵权产品体现的技术特征,及被控产品的制造图纸,原告已经清楚地作出划分,结果是一一对应,结论是,“相同”。原告抛开口审前曾作为补充证据提交被告未接收这个问题,处理决定后,发现被告处理违反专利法规定,现行政诉讼程序中作为新证据补充,符合法律规定!

二、 被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法定处理程序,超出职能范围其行为相当于专利无效宣告口审

1、本案的庭审中被告提出的C步骤问题,超出了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首先,第三人的代理人是专业的专利代理师和律师,资格上,及其专业能力不比被告差,现被告却违反法定处理程序,被告的处理决书没有关于C步骤存在争议问题,被告却在这次的行政庭上居然又称,C步骤存在不清楚,这种行为严重损害政府部门的声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依法不应理涉。

2、被告知法违法,庭审陈述,见笔录第12/15第5行至第13/15页倒数第8行“至少他不能同时时间,有些是不能同时的……这个位置保持装置一定是另外的一个物件,这是对于权利要求10。”从被告的这段陈述可知被告的陈述有对有错!被告既然认为,有些是不同时的。那么为什么还问原告权利要求8C步骤中“先”字怎么解释!其次被告陈述,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进行仔细比对找不到L形位置。被告的意义是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再次被告陈述,我们并不否认刚刚第一发言讲不否认L形是他的水平靠挡装置,也不否认它在位置保持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作用,如果没有另一个点,没有另一个辅助的设备来进行夹持的话,他不可能实现位置夹持,请问审判长原告的专利能否实现,本案合议庭有权审理么?被告欲想拆散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按照曾经的实用新型专利被精马公司以一种光伏领域的接线盒卡具申请无效,实际上并未有被宣告无效,被告在口审前向原告索取决定书,其后与原告电话称,原告的专利被无效了,气得原告电话与其争吵,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8是一种一体的两边利用的L形结构,被告混淆是非,严重超出了职能范围,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原告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投诉!

三、关于权利要求10技术方案

1、权利要求10内容为,一种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方法的夹持装置,其特征是,包括:夹持平台、水平靠挡装置和位置保持装置,所述水平靠挡装置和位置保持装置为L形轨道式,实现专用于加工防爆电机的防爆接线盒座接线柱孔时保持水平夹持,及位置保持。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8其中的装置形状给予了限定,所谓“位置保持”是指防爆接线盒座被夹持保持了位置,参见说明书附图2,与权利要求8“位置保持预备”或“夹持预备”从整个技术方案来看是相同的功能,一个是方法权利,一个是装置权利,被告代理人称,权利要求8D步骤只是位置保持预备,说明还没有夹持,到了权利要求10就实现了夹持了等等。实属,断章取义!混淆视听!歪曲事实!

四、关于被控侵权装置技术方案

1、被控侵权装置,已经体现了整个技术特征,包括:夹持平台,采用水平结构的L形钢板,经垫块(模块)置于夹持平台台面,操作工将防爆接线盒座端口平面直接置于夹持平台水平夹面,利用防爆接线盒座底部隔爆面的方边缘侧的相邻两边作为夹持点,实施向L形钢板靠挡对接,对接完成后,利用一携带T形压头的升降调整装置,作为位置保持,置于L形钢板相对位置将被加工件防爆接线盒座夹持在两者之间,实现对防爆接线盒座水平夹持,及位置保持。如果没有L形轨道,那么就失去了靠挡的功能,失去靠挡功能,就无法保持位置,在钻加工时防爆接线盒座将被扭偏,当被扭偏后,加工出来的防爆接线盒座底部的多个接线柱孔的距离就不等,导致被加工出的产品报废,无法在数控钻床上使用,不能快速定位和精确定位。

故,被控侵权方法及装置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完全相同!

五、本案不是短视频或版权侵权之诉,被告及其第三人混淆视听

1、本案不是短视频本身内容或者版权侵权纠纷的认定,而是方法专利及装置的侵权纠纷,视频中被控产品体现的情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均能明白,是已经调整固定好,正在生产加工其它产品而拍摄的生产加工状态,只有当换一个不同规格的比这一高的防爆接线盒座,那么就必须调整,如果另案中法院在调查第三人时,按照权利要求8ABCD四个步骤来进行调查,在第三人车间的操作工将这一只加工完后,要求再换一个高大的防爆接线盒座进行钻加工,那么第三人将拆下平台上的靠挡装置,另换一只高的,那么就会看到D步骤,也就是原告提交的比对表中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图纸中的某一只规格的垫块。进一步说它正在进行钻孔加工,怎么能进行升降调整呢!假如被控侵权产品用的是自动的升降调整装置,在正在进行钻加工时命令L形轨道上升,那么电钮一按将会失去夹持功能,导致发生事故,第三人及其被告混淆视听!

综合本案,被告在对涉案发明专利技术,及被控侵权方法及装置的认定上,以及在程序上存在严重不当!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和10一一对应,被告执法上严重违反专利法规定,居然水平夹持、靠挡点、夹持点、都弄不懂,说给谁也不信,原告已经当庭指出防爆接线盒座底部的边缘侧是靠挡点也是夹持点,具有两种功能同理L形轨道也是,我们稍微分析一下就会明白过来,L形轨道首先执行是靠挡功能,且L形轨道式的水平靠挡装置和位置保持装置的两个边都有靠挡功能,关键要看操作工先向哪个边去对接,其边侧及其直角是靠挡边,也是夹持边,和防爆接线盒座它本身的这底部的边缘侧及其直角具有两种功能,即是靠挡点,也是夹持点,因此权利要求8 D步骤描述的“实现对在轨目标的水平靠挡和位置保持预备。”即只有防爆接线盒座进入L形轨道时才存在位置保持。被控侵权产品其中利用了涉案专利公告中的升降调整装置(液压)携带压头作为辅助装置,其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无实质性差异!被告的行为是原告无法接受的,其代理人身份也不合法,因原告庭后想起来不得不向法院另外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审判长大人,合议庭各法官,公正审判,被告代理人庭审中混淆视听,且自相矛盾,原告相信,是无法得呈的! 怎么可能会让被告恶意违法帮助侵权者!又怎么可能容许侵权者夺取国家发明专利技术,被告不仅仅认定上存在诸多错误,而且在口审前调查第三人没有通知原告一起去,程序上存在不当,且根据笔录来看明显存在执法不力,理由是第三人称,拆解了等。被告就马上回答,“好了签个字。”就这么了结,这种行为,说被告不腐败,说给谁也不相信!被告不仅恶意狡辩,还提出大多不是贵院审理范围的问题,依法是不应理涉的,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直接认定第三人侵权成立,判令第三人停止侵权!

此 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乃兵

2019年6月23日

注:本辩论若出现技术术语错误的,或者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不一致的,以专利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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