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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南阳讯 借完钱后分期还款,可是还的款究竟是本金还是利息,由于没有明确说明,往往会引起借贷双方歧义。昨天,桐柏法院审理宣判的一个案例,就给双方提了个醒。

家住桐柏县的石某等三人在2014年分三次向王某借款160万元。2016年三人向王某出具了还款计划。同时还注明,只承担160万元本金的偿还责任,不承担利息,王某注明表示同意。可是,三人分两次还款11万元后便一直没有再还款。

桐柏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石某承认借款160万元的事实,但其认为归还的11万元系本金,而王某却认为此11万元系利息。桐柏县法院依法判决,石某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已付的11万元利息从中扣除。 审理该案件的张孝印法官说: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约定有利息时,往往对在借款期间归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没有明确说明,这就容易产生歧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被告已付的11万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利息。

南阳报业传媒集团全媒体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代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