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高空坠物!幸运的是,这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7月1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深圳福田区万科金色家园二栋11楼一户业主家中的空调主机突然坠落,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小区物管初步推断,11楼业主家装空调时,因为安装师傅操作失误,空调从楼上掉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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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已成城市安全的“隐形杀手”

近期高空坠物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多次发生,每次都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江苏南京:十岁女童被高空坠物砸伤

6月19日,江苏南京一名10岁女童遭遇高空坠物受伤。经查,该坠物为一名男童从楼上抛下。据南京市儿童医院消息,经手术,女童生命体征平稳,后期仍需重症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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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之前,广东深圳:五岁男童被坠落窗户砸倒 经抢救无效死亡

6月13日上午,深圳一小区五岁男童庄某航与母亲一起前往幼儿园的路上,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紧急送医。16日,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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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次血的教训,似乎并没有拦住高空坠物。类似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只不过,每一次悲剧发生的城市不同、坠落物品不同、受害者身份不同而已。但结局却极其相似:受害者及其家属从此坠入无尽的痛苦之中。

我们不禁要问:高空坠物,还需要多少生命才能避免事故发生?

高空坠物,要分为有意为之和无意为之

简单来说,如果下面有行人或者居民在楼下休息或者行走,此时如果有人故意从高空抛物想砸伤路人或者行人,这个行为就相当恶劣,就会涉嫌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

南京发生的高楼抛物致人严重受伤事件(有意为之)。律师解读高空抛物法律责任:严重的高空抛物事故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对于抛物人不明确的,将由所有有可能是抛物人的居民共同承担责任。也就是大家所熟悉的“连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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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更多遇到的是无意为之,大风导致的建筑物物件脱落,有人从楼上没有故意主观伤害的高空抛物,导致伤害事故产生,甚至死亡,这样的行为产生后果,对于受害者以及家属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来讲,维权成本比较大,维权难度也比较高。

因为,这个事情只能进行民事起诉,而民事诉讼,就要准备民事诉讼,有原告,就需要有被告,而这样的案件维权,第一个难点就是找出被告。

高空坠物,发生了事故,更多的人是选择默不作声,即使自己的原因导致的事故发生,也选择闭嘴,因为害怕自己承担责任。这样就产生了非常大的困难,如果有直接证据,比如监控视频能够直接证明物件是从某栋某楼某房抛出而导致事故发生,没有问题,直接起诉这家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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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人愿意承担责任,或者没有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主体或者行为,怎么办?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将该物件抛落的楼栋二楼以上住户,准备都要起诉!

这个工作量就大了,还有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我不知道也不认识这栋的业主啊,这么多人我该怎么调查?我该如何获得这些人的基本信息,名字,出生年月,住址等等?

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让警察叔叔做两个事情:1,查勘抛落物抛落地点和抛落源头。2,查明潜在的加害人,警察叔叔会做笔录,拿着笔录就可以准备诉讼。

如果是物业公司缺乏安全监管,放任业主高空坠物,同样也是需要承担责任,亦可以直接将物业公司一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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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意为之的高空抛物行为,为何“连坐入法”(找不到责任人时整座楼的所有可能加害人都承担责任)仍未能遏制高空抛物案高发呢?

其实这一点都不难理解。本来,高空抛物致害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虽然可能一时找不到致害人,但致害人致人伤害后总有一种不知哪天会破案、使其行为败露的担心,从而会小心谨慎,别人也通过致害事件以及责任人不但要赔偿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会引以为戒,尽可能避免这种行为。而“连坐入法”带来的公安机关排查不出责任人就宣布不属于刑事案件、由受害人对整座楼起诉索赔的做法,无异于解除了致害人的后顾之忧,只要咬牙挨过排查期,责任就可转嫁到他人身上,以整座楼住户为其分担责任告终。这必然使致害人少了顾忌,并因为别人也都知道发生致害后果后没什么大不了的,加上不一定会发生,从而不以为然,不拿高空抛物当回事。

为此,公安机关应当想尽一切办法侦破案件,不能因为一时排查不出致害人就宣布不属于刑事案件、不予刑事立案,让受害人按《侵权责任法》规定进行索赔。退一步说,即使受害人按民事案件起诉了,也改变不了高空抛物致害的刑事性质,推卸不了侦查责任。

即只有刑法方可威慑“城市上空的痛”。我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已经提到过。若高空抛物可判死刑,你还敢扔吗?只有刑法可威慑城市上空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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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中,不是伤就是残,甚至是亡。对于高空坠物,我们不能止步于一起又一起悲剧后的唏嘘和慨叹,也不能仅仅止于祈愿自己不要成为下一个无辜受害者。唯有采取更严厉的手段和更有效的办法,才能让“悬在城市头顶的痛”彻底从我们身边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