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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能否以提出纠正意见的方式行使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权?

咨询类别:民事检察

咨询内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权时,除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外,能否以提出纠正意见的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咨询人:江苏省院连云港市院马睿晗

高检院专家组解答: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该条第二款规定:“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应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未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不能采取提出纠正意见的监督方式。

来源:检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