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至今,中国历代的都有正式法令文件,最久远的法令能够追述到夏王朝。<左传>昭公六年记载 <铸刑书>时,称夏为了应对乱政颁布“禹刑”,商为 “汤刑”,周“九刑”,由于年月长远,这些古代法律文献的全貌此刻已经没法找寻了,只留下了现代文籍中的一小部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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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周天子命令人修订的“吕刑”成为中国现存最早的法律文件,确立了“疑案从无”的原则,对腐败的惩罚也有明确记录。经过不断地发展继承,《史记·陈涉世家》中那句“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无疑成了《秦律》严苛的佐证。

然而,一些考古学家在出土的秦律中发现了这样一段话,“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至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也,及诣。水雨除兴。”仅晚到几天只会受到责骂。在大雨的情况下,你可以免除征收,也不会被杀。大泽乡起义中陈胜吴广的“失期,法皆斩”很可能只是个谎言。或许是被低级官吏欺压,被胡乱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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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在秦朝,它不是一种美德,而是一种法律义务。秦法规定有强盗杀人,一百步以内的其他人没有阻止,惩罚两套盔甲。

李自成席卷大半中国,清军方才入关后,受制于汉化程度和海内动荡等各种原因,清统治者暂时相沿《大明律》。顺治期间起停止,并提出《大清律例》的编纂,又经康熙雍正两朝,终究在乾隆期间正式“刊布中外,永久遵行”,而且拟定了“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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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清朝官僚来说,每年都有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考核,如果他们不符合标准,也将受到惩罚,官员有义务向人民宣传法律。有趣的是,如果人们能够理解法律,他们也将获得一次豁免的特权(反叛的重罪是无法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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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大清法”也严格限制官僚的权力,以避免各级官僚随意审理案件。然而,实际上看似严谨的大清法律往往成为一纸空文,一些地方官员子胡乱判案,贪赃枉法,简直令人发指。“杨乃武与小白菜”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虽然最后得意平冤昭雪,但那也是在晚清复杂的地方与中央政治博弈中的一个偶然事件,并不能说至此大清有青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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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在清朝灭亡之后,“大清法律”仍然在中国的一个地方发挥了法律作用。持续了半个世纪,直到1971年才被废除。这个地方是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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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人统治香港后,他们遵循习惯法,以促进治理。因此,“清朝法律”继续在香港发挥作用。结果,许多人已经退出“大法”,让自己乞求小妻子成为盾牌。这成了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法”,才正式宣告了大清律例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