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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替这些姨太太们的生活考虑,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虽然正式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也额外做出规定,即在解放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夫多妻生活的,如果妻子在《婚姻法》颁布之后没有提出离婚的,其婚姻关系可以继续维持下去。是否离婚应该根据女性的要求来决定,不能强迫男方离大或是离小。女方要求离婚时政府应该立即批准,并且照顾她的离婚权利。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仍应让他们保持原来的关系,共同生活下去。总而言之,所有在解放之前就已经成亲的妻妾,只要女方自己愿意留在丈夫身边,就不会被强制性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