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9年05月01日20时50分许,王某驾驶蒙LA21XX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从康巴什出发准备回东胜,王某驾驶车辆沿乌兰木伦街最左侧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乌兰木伦街与天骄路交叉路口处时,林某驾驶号牌为蒙K872XX的白色轿车突然变道驶入左转弯车道内,差点与之相撞,随后王某特别生气,故意多次别林某驾驶的白色轿车,当王某的车驶入中间车道后,再次踩了刹车将车辆停止,虽然林某驾驶的蒙K872XX白色轿车也停了下来,但是后方驾驶陕KWX1XX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的王某某因未能提前察觉异常而刹车不及时发生追尾,最终造成三车追尾事故。

责任认定:王某驾驶车辆上道路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过错;林某、王某某无过错。王某驾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王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王某某无责任。

降速、控距、亮尾

来源:康巴什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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