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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离婚案。庭审中,丈夫指出,自己的新婚妻子在服用精神药物,故请求离婚。

该案的当事人分别是陈先生和姜女士。2018年6月,他俩经媒人介绍认识,随后便建立了恋爱关系。今年2月,他俩在当地按习俗办了酒席,并于2月14日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据陈先生讲,为了结婚,他给姜女士支付了1万元的见面礼,还有“拆妆款”4.5万元。

然而,结婚不到20天,陈先生意外发现姜女士在偷偷地服用一些药丸,他事后了解得知,这些药丸用于治疗精神疾病。随后,他和姜女士便一同到医院就诊,获知姜女士在婚前便患有精神疾病。今年3月初,姜女士就回娘家居住。其间,还在医院就诊。

对此,陈先生认为,婚前姜女士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利用婚姻关系,骗取钱财,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破裂。于是,陈先生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姜女士退还自己结婚时支付的彩礼。

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姜女士及其监护人对陈先生的陈述提出了反驳意见。他们表示,在婚前,媒人已经将姜女士的身体情况告知了陈先生及其家人,并无隐瞒之说。而且,陈先生并没有提交相应的鉴定结论证明姜女士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那么,法院究竟该怎么看呢?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要求与姜女士离婚,应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但陈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法定条件,从挽救婚姻的角度出发,对陈先生要求解除其与姜女士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鼎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不准予陈先生与姜女士离婚。

来源:尚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