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一“老赖”因将子女送高消费私立学校获刑

因民事追偿权纠纷,广西北流某润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某献被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判令支付被害人梁某强、杨某、梁某垫付款2361661.51元,被告人杨某献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某润公司、杨某献均未履行判决义务,被害人梁某强等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4日、12月6日,法院分别向杨某献送达报告财产令、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杨某献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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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后,此间,杨某献甚至还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将其3名子女送至高消费私立学校就读。对此,法院对杨某献进行了两次司法拘留,但杨某献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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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献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将子女送至高消费私立学校就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结合杨某献的其他犯罪情节,最终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妨碍司法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