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区法院巡回法庭在东山街道东山社区公开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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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80岁的老人刘某某,育有三男二女,皆已成家。其丈夫于2017年6月份不幸去世,留下刘某某一人独自生活。刘某某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不能行走,大部分时间只能待在家里和床上,吃饭洗澡等生活起居无法自理。其五个子女,因种种原因对老人刘某某生活起居照顾安排并不积极,平日里未安排人员24小时陪护照顾刘某某,致使刘某某在家孤独,生活无法自理。

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山社区工作人员多次组织被告协调,明确要求其五个子女妥善安排刘某某,使刘某某可安度晚年,但无实质效果。老人刘某某无奈,一纸诉状将五个子女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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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原告刘某某年事已高,为方便刘某某诉讼,法官决定在东山社区东山村吴氏祠堂巡回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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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老人的赡养问题产生了激烈争执,双方各执己见、相互指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承办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释法明理,并从情理角度阐述了百善孝为先,表示物质上给予保障,精神上给予慰藉,让老人安享晚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各被告均为人父母,要换位思考,为自己的子女起到表率作用。

最后,五被告均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对于赡养费的多少、如何赡养等问题,庭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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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吸引了众多前来旁听的群众。旁听群众纷纷表示近距离看法官审案,零距离接触庭审,让他们实实在在感受到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在今后的生活中,无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要给予老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为下一代做好尊老、敬老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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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给旁听群众现场发放扫黑除恶、婚姻家事等宣传资料,并为旁听群众现场答疑解惑。

普法小知识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若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涉嫌遗弃罪,并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江西资讯、南康人民法院

责编:李雅河、张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