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佛山某小区,一外卖员在电梯开门的时候,突然抱起电梯内的小女孩出去。在1楼女孩哭喊,被保安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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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后警察抓到犯罪嫌疑人彭某,并来确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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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15日,物管人员却改口,说是误会。外卖员不是人贩子,只是想和女孩玩耍,女孩也没有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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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佛山南海公安,就此事发布声明,称经审查,彭某意图猥亵,未遂后逃跑,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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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更进一步消息的情况下,考虑前后报道,自然应以公安声明为准。这里陌生男子将小女孩抱走,不能简单只算意图猥亵未遂吧?强制抱走本身就是一种已遂猥亵,还有光天化日之下强抢女孩子重罪吧?

只是行政拘留15天,感觉和可能的危害,有些不相称,处理偏轻。保护孩子,既要教育孩子在面对可能的性侵害时,自我保护的手段和方法,更要严厉打击性侵害行为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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