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劳务合同》减轻用工成本及风险,无异于掩耳盗铃(连载三)

用《劳务合同》减轻社保成本,无异于掩耳盗铃(一)

用《劳务合同》减轻用工成本及风险,无异于掩耳盗铃(连载二)

(续上篇)

第五,雇员受伤害后,鉴定伤残的标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雇员受伤后获得赔偿的金额受雇员的户籍影响很大,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的获赔金额相差近三倍。

劳动者认定为工伤后,鉴定伤残等级依据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这个标准与前面的五部门联合颁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比较,同样的伤残情况,相差一级,即依《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为十级时,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则无法定级;依《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为九级时,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则十级。最为受影响的工伤赔偿不受户籍影响,全省的标准基本相同;而雇员受伤获得赔偿结果受户籍影响很大,乡里人的命没有城里人的命那么值钱,而现实中是乡里人从事雇员工作的比例远大于城里人。

——简而言之,同样的伤害,按工伤赔偿比按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可能多得多,这是企业依据民法规则雇佣雇员时,如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雇员认为与企业是劳动关系,而企业认为是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这是雇主与雇员发生冲突的在关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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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雇佣关系中,雇主没有被强制要求给雇员投任何保险的义务,这个特征也正是企业热衷于签订雇佣合同的动力。

雇佣合同以及企业(劳务)用工风险辨析

雇佣合同关系,最为常见的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缔结,如家庭保姆雇佣合同、家庭钟点工合同、理发店小工合同、民间匠人上门提供手艺服务合同等。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缔结的雇佣合同,对于企业来说风险超级大,这种雇佣合同十分容易与劳动合同法中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十分类似,一旦发生争议,将这类雇佣关系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的可能性极大。因此,企业认为可以合法采用雇佣合同聘用劳动力时,一定要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零星用工必须采用雇佣合同形式外,原则建议企业不要与自然人签订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关系与许多企业同自然人签订的《劳务合同》、《用工协议》相比较,无论是主体、客体还是权利与义务关系,均十分类似,当这类法律关系的书面契约标题采用“劳务合同”字样而非“雇佣合同”字样时,在现实的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诉讼中,这类“劳务关系”直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会大于80%。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中,某些仲裁员、法官,在审理雇佣、劳动争议类案子时,如果用工契约标题是“劳务协议”或“劳务合同”标题时,即使条款中对主体的表述是“雇主”、“雇员”类字样,如果在合同的“鉴于”条款(合同首部)中没有说明“依据民法规则”字样时,就一般直接认为“劳务合同”等同于“劳动合同”。

因企业与自然人签订的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临界值太小了,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用工协议)中的约定不明,或者起草、修订雇佣合同者欠专业时,老板又自认为采用签订雇佣合同可以规避社保成本,好多老板还好心的给雇员缴纳商业性意外伤害险,自以为万无一失了,其实这种“放心”不堪一击,说是掩耳盗铃也不为过。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年7月17日于湖南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