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怀孕第三者5万分手费,妻子可以要求返还吗

导语:出轨的马先生为了与已经怀孕的第三者小李断绝来往,陪同小李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并给了小李5万元的补偿费。马先生的妻子赵小姐得知此事后,认为丈夫马先生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给了小李,要求法院认定这5万元的赠与无效,那么,赵小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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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独自在外打拼,事业也算略有成就,经常会去酒吧放松压力。这一天,马先生在酒吧与小李相识,双方在交谈的过程中暗生好感,并互留了联系方式,两人慢慢地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马先生带着小李到处出差,出游玩乐让小李很高兴,小李将自己和马先生游玩时拍到了亲昵照片发到抖音。之后不久,马先生的妻子赵小姐就得知了此事,赵小姐当面询问自己的丈夫马先生,马先生承认了自己的出轨事实,在亲属朋友的批评劝说之下,马先生答应妻子赵小姐,以后与小李断绝关系不再来往。

于是,马先生找到小李摊牌,但是没想到的是,小李竟然怀孕两个多月了,小李并不愿意离开马先生。后来在马先生的哀求下,小李终于同意愿意打掉孩子,和马先生断绝来往了,前提是马先生要给予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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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此时手中并没有很多的流动现金,但是小李肚子里的孩子一天一天长大了,这让马先生感到很不安,想快点把这件事情处理了。就这样,马先生找自己的朋友借款5万元作为给小李的补偿费。几天后,小李在马先生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得知此事的赵小姐,将丈夫马先生和小李诉至法院。向法院请求马先生对小李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要求小李归还5万元。赵小姐认为:小李明知马先生已婚的情况下仍然和马先生交往并怀孕,分手后还索要分手费,该行为已违背社会公良,而且马先生给小李的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赵小姐不知情的情况下,马先生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

小李称:自己与马先生交往并不知道马先生已婚,自己也是被骗的,没有想故意破坏别人家庭的意思。马先生给予的5万元是马先生对自己堕胎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及精神损害补偿,并非无偿赠与。

那么,赵小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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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本案中,马先生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小李交往并致其怀孕,后马先生决定结束与小李的婚外情关系,并在与小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给付小李5万元用于小李终止妊娠,并非无偿给付,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马先生所给付小李的5万元,发生在马先生与赵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马先生为了结束与小李的关系,在小李终止妊娠后,通过协商给予其一定的补偿,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因此,法院驳回了赵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