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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货不管在任何时代,都是缺德的人干出的缺德事,有人说打假是现代世界的产物,那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据有关史料记载我国打假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周代。

自“武王伐纣”建立大周以来,华夏民族开启了又一个前所未有的盛世,谷物粮食、大宗商品以及肉类的供应上比起以往有了很大提高,可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当时的生产力完全跟不上消耗力,这就给那些闷着良心做事的人了一个可乘之机,假货从此登上中国历史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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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人如何制作的假货呢?当然了,那时的科技可没现在的那么发达,现在的假货有时候比真的看起来还真,您说气人不?周人的假货无非就是一些不成熟的果实或者未成熟的谷物提前上市了,不在捕杀范围的动物不的捕杀,像今天咱们的所谓的美味蛇类,果子狸呀!应该不在捕杀范围之内吧!

有确切证据可以表明周人对打击假货的记载,如: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这个大概是我国古代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的记录吧!再如对于肉类管理上周代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对于产品的颜色、规格之类的,周朝也有明确的记载,周朝的《礼记·王制》:“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指为出军赋的车乘)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

说完周朝的打假,让我们再说说远在几千后的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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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作为古代中国最为强大的王朝之一,人民生活水平自然是比周朝的时候不知强多少,所以对打假事情自然要严厉的多。

如唐朝时,颁布《关市令》,度量衡在各级政府的监管下经检验校正合格后,由有关官府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其持有人便将受罚。

唐代法律对于有毒食品还特别颁布了不同的惩处办法,据《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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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销售假食品、药品导致生病者,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死亡,商家将被判绞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假食品、药品导致死亡的,食品,药品的所有者要按过失杀人罪论处,怎么样这惩处够严格的吧!

事情说道这里,综合分析一下,不管是生活在周朝还是唐朝,或者生活在当下,‘造假者’都是如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