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已过大半,最近收到一些粉丝朋友的咨询说,公司最近才将2018年度的年终奖发下来,像这种在2019年发放2018年的年终奖,应该怎么计算个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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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 2019年给员工发放18年度的绩效奖励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和申报个人所得税;

  • 也可以并入2019年综合所得计算和申报个人所得税。

很多纳税人会误认为,2018年的年终奖,虽然是在2019年度发放,还是应该按照2018年的计算方法计税。

实际上只要是2019年发放的年终奖,就算是纳税人2019年收入,应当按照新个税法下年终奖计税方式来算,可以纳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按年终奖计税方法单独计税。

举个例子

2019年7月份单位给员工小明发放2018年度的年终奖3万元,如果小明选择单独计税,年终奖应缴纳的个税为:30000×3%=900元;

当然小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因为要考虑到工资薪金、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项、累计预扣法等,这里就不单独计算了。

哪种方式更省钱?

其实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

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大家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可以算一下哪种方式对自己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