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在海边散步时,这时有几个孩子往你身上丢石子,你会觉得受到了伤害吗?当你走在马路上,突然被人从后面猛地撞倒,你会觉得受到了伤害吗?约翰穆勒对此提出了“伤害原则”也称“自由原则”:只要不伤害别人,我们就应该按照自身意志自由地生活,除非那人同意被伤害。对于你而言,小孩子丢石子,被人撞倒,这些在无正当理由,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对人造成了伤害,这压根儿就不应该这样做。

你是一个比较保守的女性,当你在家换衣服的时候,却被人通过高倍望远镜偷窥,你却一无所知,你并不认识这个偷窥你的人,这时,你没有受到伤害吗?你走到马路上,有个女子蹲在街边挑选饰品,她并不知道,她的低腰热裤已经让她半个臀部非常尴尬的露出。看到这一幕,你从内心感到一种鄙夷,一种排斥,可是对于蹲着的女子并不知情,这时,她受到了伤害吗?在这个蹲着的女子起身后,你发现这是你久未联系的朋友,你们开始愉快的聊天,过程中,你无意中提到了她蹲着时比较尴尬的一幕,当你这个朋友得知后,她会觉得受到了伤害吗?

由于“伤害”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约翰穆勒饱受批评,但就算有确切的定义,往往也会随着不同场合,不同角色,使之变得模糊,不确定。当一个人被打晕致死的时候,他受到了伤害,但是他却没有了意识。有人会觉得,伤害行为只有当事人有意识的时候才会觉得受到了伤害,这并不客观。你在换衣服时,你不知道有个拿高倍望远镜偷窥的男子。只有你发现被偷窥后,你才会觉得很痛苦,因为你意识到了自己被偷窥。你并没有立刻体会到这种伤害为何还会觉得痛苦呢?对于你而言,你伤害源于你的尊严,你的隐私,你也有被这种偷窥后带来的更多负面的伤害。

假如有人背叛你,你会觉得受到了伤害——即使你未感受到这种背叛,它对你的生活没有任何影响。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未体验到的伤害和已体验到的伤害一样痛苦。一般来说,你会认为被刀刺入腹中比被偷窥要严重得多。你在路边看到蹲着的女子不雅的着装,此时她脑海中感受的痛苦是什么呢?在偷窥发生时,尽管你没有体会到痛苦,当得知后,你会有种被人利用,被偷窥者用以满足个人私欲和心理变态的乐趣,而感到受到了侵犯。人们在被偷窥或者暴露隐私时,会觉得痛苦的前提是,被偷窥者本身认为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对于侵犯隐私的行为最可耻的是:未经受害人同意,为了满足自身的快乐而利用受害者,我们不能把别人当做实现我们目的的工具。

当你播放非常嘈杂的音乐而影响邻居休息时,即使这种影响是并非你故意,你只是想通过音乐来满足你的快乐,却忽略了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这就是理所应当的吗?这种伤害就算是“生活方式的冲突”。如果你的生活方式是安静的看书,那么便不会影响到别人。之所以有被伤害的争议,并不是因为嘈杂的声音,这是因为某些人不喜欢这些声音。也许在道德层面,这是单方面强加于人的伤害,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我们对于伤害的理解,是建立在道德观念和宗教文化之上;是建立在尊重他人的前提之下。是努力让自身以最敏感的道德底线去反思如何不去伤害别人。伤害从何而起,又从何而止,一切源于对他人的尊重,以及对自身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