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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不合法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合法和判决的不公正。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人的权利和尊严才会得到应有的尊重。所以,要真正降低刑讯逼供的发生,重要的不是依靠实体法,而是仰赖于程序法上的落实。否则刑讯逼供会成为刑事司法一个无法弥补的“黑洞”。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打破羁押场所的“不为人知的一面”,更好地监督和制约司法官员行使权力,从而起到遏制刑讯逼供发生的积极作用,而且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属性,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形成文明、开放、规范的司法氛围。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网友热评 @网友卡布:某些机关人员因为就可以借着刑讯达成目的,甚至草菅人命,为了审出结果,对嫌疑人刑讯逼供是最快捷最“有效”的办法。只要有结果,哪怕是屈打成招,对社会舆论和自己的政绩都有了交待。

@网友贝爷:我觉得对一些真正地罪犯用刑,一为了让其在事实面前主动认罪。二为了替受害人出口恶气。有除恶扬善伸张正义地意思。三就是为了有效震摄不法之徒在辖区内,干万不要干伤天害理之事。如果利用刑讯逼供来达到不法目的,当然他们的冤、假、错案相对来说会很多。
@网友铜鼓:刑讯逼供证据如何获取,是件很难的事。第一,嫌疑人处于弱势地位,即使指控办案人不让睡觉、不让坐着,甚至脱光衣服冻你,这些证据无法收集。第二,开庭时,指控办案人刑讯,办案人出庭否认又能提供相关证据,法庭也无办法。除非人被刑讯逼供致死,经鉴定属于外力所致,才能认定刑讯,如果认定是自身疾病引起死亡,即使存在刑讯逼供,也会无人过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