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和BVI一直是享誉全球的离岸金融与“避税天堂”,是全球离岸基金的重要聚集地,在开曼和BVI注册的公司,理论要求不允许在当地实地运营,从而获得税务豁免,国内多数企业会通过注册离岸公司来增加企业的知名度,利用离岸当地税务豁免的政策优势,进行海外税务筹划,更好开展跨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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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2016年,欧盟理事会正式将BVI、开曼等一些传统离岸地列入“灰名单”,要求这些离岸地全力解决“经济实质”问题。其后,为应对欧盟理事会的要求,避免因”经济实质”解决方案的拖延导致被列入欧盟”税务不合作黑名单”的打击性后果, 开曼和BVI分别于2018年底出台《开曼经济实质法》和《BVI经济实质法》,主张各企业严守商规,履行税务责任,支持商业合规发展。

经济实质法的实施将大幅度提高企业海外合规成本,并增加税务筹划的难度,随着BVI和开曼等地相继出台“经济实质”相关的法规,国内越来越多的离岸企业开始关注相关问题。

究竟什么是“经济实质法”?

简单来说:凡是在开曼或BVI注册成立的“相关主体”就其所从事的“相关活动”,必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并每年向当地税务机关就经济实质要求作出报告。经济实质法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企业壳架必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否则可能面临罚款甚至被注销的风险,另外当地税务机关可能将该等”相关主体”的信息交换给最终受益所有人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针对虚假申报或误导陈述的,将处以罚款或五年刑责,或两者兼施。

具体惩罚制度

开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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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

违反《BVI经济实质法》的实体或负责人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罚金、监禁和/或吊销(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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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到的2个关键概念“相关主体”和“相关活动”,可以理解为,如果不属于“相关主体”,则无需适用经济实质法,只有属于“相关主体”且从事“相关活动”,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那么什么是”相关主体”?

只要在开曼或BVI成立的,包括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等在当地有实体经营场所及雇员的,除了投资基金类型的企业以及非开曼、BVI辖区税务居民的实体以外,都属应满足经济实质的实体。

哪些活动属于“相关活动”?

根据“经济实质法”要求,只要是下面九类活动都属于“相关活动”。

1、银行业务

2、保险业务

3、基金管理业务

4、融资及租赁业务

5、总部业务

6、航运业务

7、控股公司业务

8、知识产权业务

9、分销和服务中心业

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同样明确将“投资基金业务”排除出“相关业务”范畴。上述九类相关活动的定义基本可按字面意义理解,但仍建议向专业机构咨询,以确定“相关主体”从事的业务活动是否属于此九类。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7项“控股公司业务”,因为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对于只从事这项业务的纯粹控股公司(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网开一面,其经济实质要求远低于其它“相关活动”。

因此,如果您在当地设立的主体属于“相关主体”,且牵扯上述“相关活动”,那么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属于“纯粹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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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控股公司”需要如何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如上所述,“纯控股业务”是指企业只作为控股主体存在,且仅因持有或处置股权而取得股息、资本利得收入的主体。

按此定义,目前中国企业或个人设立的大多数“离岸公司”均可能属于此类“纯粹控股公司”,除非该公司还被用来从事其它类型的“相关活动”。

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对于“纯粹控股公司”只要求其满足“低标准经济实质”测试(reduced economic substance test),该要求目前只有两项条件:

(1)该公司确认其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2018年修订)》的所有申报要求;并且

(2)该公司具有“足够的(adequate)”人力资源和岛上注册场所以满足持有和管理股份的需要。

其它“相关主体”需要如何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主体必须满足经济实质性测试。为了满足与相关活动相关的经济实质性测试,相关主体必须:

1、开展“开曼/BVI群岛核心创收项目”;

2、在开曼/BVI群岛以适当的方式“指导和管理”;

3、考虑到在开曼/BVI进行的相关活动所得的相关收入水平:

a.在开曼/BVI发生足够的经营开支;

b.在开曼/BVI拥有足够的实体存在(包括维持营业地点,工厂,财产和设备);

c. 在开曼/BVI拥有足够数量的全职员工或具有适当资格的其他人员。

开曼群岛没有对“充足的”“适当的”制定量化标准,应根据具体个案情况进行审视。但原则上,如果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开曼群岛设立的主体没有任何人员、资产、场所,客观而言通常很难满足上述“经济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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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判断企业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相关主体”适用哪一类经济实质要求呢?

根据以往经验,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通常用于以下目的:

(1)用作境外(如NASDAQ、香港等)上市主体;

(2)用作境外架构中的控股SPC;

(3)用作境外信托中的控股平台;

(4)用作境外发债主体(较为少见);或者

(5)用于其它经营活动(较为少见)

需要指出的是,一家“相关主体”如果从事了多种“相关活动”,那么它需要满足每一类相关活动相应的经济实质要求。因此,即使该主体的功能之一是作为控股平台,但如果它同时从事其它相关活动,也将导致其需要满足较高标准的经济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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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经济实质法》的要求,现在我们能够做什么?

可以说《经济实质法》无疑对离岸公司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为应对经济实质法案带来的挑战公司应当全盘审阅集团控股架构和运营架构,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经济实质性的要求:

(1)确定公司基本符合《经济实质法》要求的,可与公司注册服务商联系,进一步确定公司满足“低标准经济实质”要求;

(2)公司可能从事了一些其它业务活动的,应尽快与专业咨询机构联系(凯鸣知识产权),专业判断这些业务是否会属于“相关活动”的范畴,从而导致公司必须满足相应经济实质要求;

(3)公司从事了“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的,建议与专业咨询机构联系对策,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该业务剥离,或者采取其它应对措施;

(4)公司是2019年1月以后成立的新主体,可联系专业机构审视公司已经或正在开展的业务活动,以判断如何在第一次申报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证明您的公司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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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企业无法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经济实质法》的具体要求,也可联系凯鸣知识产权,凯鸣拥有专业的律师、税务团队,可为公司做出详细分析,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经济实质法案要求,同时针对经济实质法案,基于梳理结果,制定相关方案,在专业人士的全力配合下,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运营成本考虑在当地进行海外架构的科学性、合理性,并根据法案要求及时进行战略调整,寻找最优的合规解决方案。

根据要求,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客户利用在线工具梳理自身情况信息。

2、凯鸣律师根据具体客户具体分析,提供公司实体分类及法律建议,如果该实体受到经济实质要求约束,则需要采取具体步骤用以满足相关要求。

3、凯鸣知识产权提供开曼和BVI当地秘书服务,为需满足《经济实质法》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及可行的的分类解决方案。

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解决方案,可联系凯鸣知识产权客服!凯鸣知识产权专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