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者权益,需要法度,也需要温度

文/马进彪

2017年,山西稷山县一90后男教师暑期加班吃午饭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波三折。2018年,8月5日,记者从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死者家属处获知,该局三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分别被政府行政复议、临猗县法院和运城中院撤销,第四次依然认定不属工伤,理由为“非工作时间,未在岗位上遇故身亡”。校方称,需工伤认定,才能予以赔偿。(新京报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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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一波三折跌宕起伏,看起来各方都有足够的理由,但显而易见的是,人社局才是认定的强势方,如果人社局不买这个账,认定就会进入下个阶段,即死者家属方所说的:“我们有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可以重新起诉,现在没有勇气继续耗下去,一家人很苦恼”。

按理说,对劳动者工伤的认定并不该如此复杂,因为在相关法律中已有明确的表述,并含概了多种情形,而此案的关键焦点在于,所谓的“加班时间”究竟是不是包含了“加班结束后”的这顿午饭。而如果从目前相关法律条款来看,确实没有关于这种时间的明确界定,因而,对于人社局来说当然也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虽然目前法律条文中确实没有这样的清晰界定,这对人社局来说,也构成了合理博弈的法律依据,但在法律实践中人们都很明白这样的道理:任何一部哪怕是已经适用了多年,并修订了多次的法律,它的条款依然都不可能对现实构成包罗万象的覆盖作用。

因为任何法律都只能是现实情形的归纳总结和法理演绎,它不可能超越现实的真实变化,更不可能有更多的先知预设,换言之,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变化,也可以说,任何法律与现实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空隙,因而对于一些特别情形,就会出现找不到适用条款的情况。

然而,法律条款的背后是法理的依据,而从这个案例来说,“加班结束后”的这顿午饭,依然属于加班时间之内。比如,企业的一位司机在回程的路上去加油,虽然已过了工作时间,但这时如果在加油过程中猝死就理应属于工伤,因为如果不加油,他就无法回到出发地。

同理,这位教师也属于这种情形,加班使他消耗了大量的体能,尤其是在这样暑期的加班,更会加倍消耗他的体能,而在回家之前,为了恢复所消耗掉的体能,他去吃饭的时间当然就是加班时间的合理延伸,否则,他可能就没有体力回到家中。所以,依法理来说,不仅加班之后回家途中发生的猝死属于工伤,而且为了加班从家到单位的途中发生了猝死,也属于工伤,因为它是围绕着加班这个目的而发生的事件。

因此,目前对于当地人社局来说,是按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博弈着,似乎也不缺少条款的法度,然而,它确实只缺少一样东西,那就是填补法律与现实空隙的温度。在社会法律实践中,遇到前所未有的情形时,虽然在法律条款中难寻答案,但法理依然在那里,保护劳者的权益,认定这位老师的工伤,需要法度,也需要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