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与他人产生纠纷,对簿公堂,最常见的莫过于口舌之争。往往经历一场唇枪舌战后,还是觉得自己发挥不到位,该说的话还是没有说出来,该运用的证据和材料有所欠缺。而法院裁判的依据正是过程中的事实与证据,往往也影响的最终的判决结果。

为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于证据的取舍与运用,不能不受某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即为证据规则。因此可以说,规定证据搜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3)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适当延长。

(4)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5)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不予采纳或者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

而“新证据”制度体现兼顾公正与效率的理念,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做好公正与效率的衡平,不轻易宣布证据失权,也不纵容当事人怠于行权的行为,通过司法惩戒引导诉讼参与人积极行权、注重效率的制度目的。

常见的情形就是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其中包括: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3)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4)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因此,如果在二审期间发现新证据,并且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当然是直接提交给二审法院。这里,并不存在重新立案及诉讼时效的问题。

实务中,开庭审理此案期间,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初审法院判决结果的,二审承办法官可以有两个选择,一是直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改判;二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第一种选择显然对原审法院的办案法官来说显示公平,因为他在初审开庭审理此案时,当事人并没有提供其在二审时才提供的新证据。因此,不能说原审法院的法官是办错了案件。但是,依据现行法院内部考核制度的规定,如果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就算是一审法院法官的错案,要被扣分,影响考核成绩。所以,二审法院一般情况不会选择直接改判,而是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