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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司法是具有被动性的,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是说如果当事人不去法院起诉的话,法院是不能自己启动民事审判的程序的。现实生活中,只要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权益,受到了他人的侵害,引起了民事纠纷,都可以以您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的目的也是想通过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以审判的方式能够对您诉讼的行为进行保护,确保您的合法权益。 要提起民事诉讼,当然必须要符合起诉的具体条件: 第一,原告与本案是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要求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也就是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再者“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要求的是原告的适格,一般而言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都能成为适格的原告。 当然实务中一些特殊情形下,即使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具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实体权利人明确授权,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纠纷管理权,具有诉讼实施权,也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
第二,要有明确的被告。“粤龙法务”提醒您,这里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不是“正确”或者“适格”。即是说,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在起诉状上载明的必须明确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权益是被谁侵害的,和谁产生了民事纠纷,具体而言只要原告所提供的信息明确,足矣让被告能与其他人相区别,就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例如姓名或者名称、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地址等信息,都是起诉状要求应当的记明的事项。 第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即是说是原告必须以具体诉讼请求的内容,请求法院以什么形式、保护什么权益、或者是要求被告承担什么责任义务等。一般而言,在起诉阶段,只要求证据具体即可,而不要求必须达到完整充分的程度。
第四,也是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本案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且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一方面,本案应当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就是所谓的法院主管范围。例如劳动纠纷,未经劳动仲裁委仲裁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就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还有就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另一方面,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此处关于“管辖权”的具体内容本文不作拓展,了解更多具体内容,请关注“粤龙法务”。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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