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作家“天下霸唱”(真名张牧野)创作的《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的电影《九层妖塔》,相信大家都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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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上映20天,取得了超过6亿的票房,并斩获多项大奖。没看过原著的会觉得电影比较精彩,值得一看。

但是原著粉却拒不买账,评价其“与原著差了十万八千里”。原著描述了主人公胡八一带领考古队在精绝古城遗址探险寻宝的故事,但其被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后,故事背景却被设定为了外星文明,男女主人公均为具有超能力的外星人后裔,这引发了广大“灯丝”的不满,从而引起一起广受关注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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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因为影片内容对原著《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动太大,公映院线版本还未给作者 署名 ,只是给出了作品的名称,天下霸唱将电影导演及出品方起诉至法院,以被告侵犯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索赔百万。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侵害了张牧野对涉案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判令其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对于原作者来说,自己辛苦创作的作品被拍成电影却没有署名,侵犯“天下霸唱”对电影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那么署名权是什么呢?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的争议越来越大。不少人持有支持署名权可以转让的意见,那么作品署名权是否可以进行转让?

一、转让或放弃署名权在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情形时应受到严格禁止而绝对无效;

二、在判断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应考虑作品是否具有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

三、判断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的效力应考虑行业惯例和文化习惯;

四、我国司法实践也认可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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