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进彪

安徽53岁的李萍重伤入院,家属被告知其脑死亡后放弃治疗,并在一份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了名;被宣布临床死亡后,肝肾器官被摘除,家属获得20万“补助金”,但她的儿子发现“捐献”有假。县红十字会证实,“捐献”并非通过正规途径,“是医生的个人行为”。8月13日,县检察院表示,将此案6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逮捕,“我们以涉嫌侮辱尸体罪,对6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澎湃新闻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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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手段还没有达到尽善尽美的客观现实下,一些患者得了难治之症,这不但给患者本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同时也给他们的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在目前医疗现状下,一些难治之症的最后希望,就寄托于更换器官,但这需要捐献者家属的同意。为了能挽他人的生命,而捐献自己家人的器官,这样的器官捐献,是死者家属高尚的选择。

在目前器官捐献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诸多的法律规定,并设置了严格且严肃的必要程序,而这一系列庄严肃穆的程序过程,既是为了体现社会对死者的伦理与尊严,也是为了体现对其家属高尚行为的肯定与尊重。这里面的深刻内涵更在于:社会的伦理道德与尊重,并不会因为人的逝去而在他身上消失,而应当更加庄重地存在并再现出来,这也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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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这个案例来看,其“捐献”过程其实就是一起典型的暗箱操作,因为它绕过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纯粹是医生的个人行为,而其中更是暗含着利益的链条,在所谓的“捐献”过程中,所有参与者都会获取巨大的私利。从这起案例的细节可以看到,那位医生曾通过中间人给出过46万元“封口费”,而这仅是一个环节而已,由此可以想到,在整个黑色链条上会存在多么巨大的利益空间,和涉及到多少黑色利益人。

对于这起案件,当地检察机关表示,“我们以涉嫌侮辱尸体罪,对6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说,这样的法律程序,在目前法律规定下是必须的过程,但“辱尸罪”的定性是否有些偏轻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侮辱尸体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可以看出,未将这些人定性为“出卖人体器官罪”,在刑期震慑力上还存在着巨大的不同,这与巨大的利益相比,他们付出的代价是否有些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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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方面,器官捐献如果在目前较小代价下仍有医生的个人操作,那更是细思极恐的事。因为在一些情况下,病人家属并不能准确判断病人的生命状态,而一定会听从于医生的安排和判断,但由于医生存在着利益的冲动,那么所谓的“判断”就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如果医生主导了器官捐献,或捐献的时机,那么就可能为了利益而生发恶念,因而这里面存在着太大的善恶空间,此时医生给出的“判断”,就会有利于“器官捐献”的下一步,甚至本身就是为了达成“器官捐献”的目的。而这样的场景,当然还可能被人恶意利用,比如在国外发生过的为了财产继承遗嘱的不再生变,而成为披着“器官捐献”外衣的谋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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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客观现实来说,需要器官更换的患者与有意愿捐献的本体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数量缺口,而且这种情况也很难马上得到缓解。因此,一方面需要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器官捐献的数据库中来。另一方面,对于目前我国器官捐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程序,不但要严格恪守,而且还要从立法层面提高代价成本,加大震慑力,让器官捐献者和他们家属的高尚选择,得到法律的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