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你是一位电车司机。当电车驶入弯道时,突然发现前方有五名路轨工人正在修整铁轨。电车此时正在穿越峡谷,旁边就是万丈深渊;如果你不想撞死那五位工人,你就必须立即停下,你拼命的踩刹车,这个时候,刹车居然失灵。你突然发现轨道的右侧有一条岔路,你可以将电车驶入,以拯救前方五位工人,不幸的是,这条岔路也有一名路轨工人,而你的正确行驶路线并不是这条路,如果你不转入右侧岔路,你就会轧死五位工人,如果你驶入这条岔路,你就会轧死一位工人。

这就是汤姆森于1985年在《有轨电车难题》中的描述,这个悖论作为伦理学领域最为知名的“思想实验”之一,最早是由福特于1967年提出。其观点是选择在杀死一人还是杀死五人;这个悖论的提出是为了批判功利主义的观点:“为最多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

而汤姆森并不认同这一说法,她认为如果什么都不做,不让电车转弯,这五个人很难说是你杀死的,电车一旦转弯,就会有一名无辜的人因为你而丧命。这个选择实质是:任由五个人死亡和谋杀一个人之间的问题,即谋杀比任人死亡更糟。

福特认为电车悖论的解决,涉及如下三个因素:

第一,在两种行为“有意”和“无意”之间,必然会造成两种不同的结果,即五人死亡或是一人死亡,而这两种行为不可能都是不道德的。这是因为,你只能在两种结果中作出选择,在大的前提下,个人没有完全自由选择的意志,而如果结论只有道德和不道德两种,结果只能是:一种是道德的,另一种是不道德的。这是以“结果”论道德的思路,这是功利主义的伦理观;

第二,当你作出“有意”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你不应该为此承担道德责任,因为这个人的死亡并非你“有意”造成的,你并不真正想这样做,当你面临五人和一人之间的死亡时,这种选择的代价是最小的;

第三,外界条件决定了此种情况下必然会有人死亡,要么死一人,要么死五人,至少死一人是必然,而死五人却是可能性。如果最后死了五人,那就是你的不作为造成的,你应该为此受到道德的谴责。(这里是基于把六个人看成具有同等价值的个体)

这个难题中的六个人,首先都是无辜的人,都不应该成为被伤害的人,当你遵循电车的行驶路线,这五人不应该出现在轨道中,作为司机不应该承担责任,然而当你为了避免伤害五个人而转弯,却有一个人因为你的“有意”的行为而丧命。但是从伤害的角度来看,转弯死一人,不转弯死五人,伤害最小就是最佳的选择吗?

如果你作为电车司机,你会选择转弯还是“不作为”?是杀死五人还是杀死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