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董柳

实习生王雅桐卜雅静

买酒的发票拿到单位报销、维修私家车的费用拿到单位报销,甚至个人购买跑步机的费用、买衣服的钱都拿到单位报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志明的贪欲太重。近日,经珠海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刘志明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法院共认定他贪污251万余元。

刘志明,男,1968年11月出生,广西来宾人,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

珠海中院一审认定:

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刘志明利用担任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珠海公司”)和珠海中某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发票从中检珠海公司、中某兴公司套取资金、报销个人生活费用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51.4009万元,其中贪污中检珠海公司公款人民币176.7095万元、贪污中某兴公司公款人民币74.69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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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明的犯罪事实包括采取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公款和使用公款报销个人消费两部分。在使用公款报销个人消费部分,法院认定: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刘志明指使中某兴公司出纳温某城将其个人向贵州兴某酒业有限公司购买“兴邦酒”的发票在中某兴公司报销,经刘志明审批后,温某城将报销提取现金交给被告人刘志明,共计人民币94736元。

——2016年7月,刘志明指使中某兴公司会计胡某将其维修私家车的费用在中某兴公司报销,共计人民币2243元。

——2018年2月,刘志明指使胡某将其个人购买跑步机的费用在中某兴公司报销,共计人民币4200元。

——2018年3月,刘志明指使胡某将其个人在珠海免税商场购买服饰的费用在中某兴公司报销,胡某遂通过珠海同某益茶叶有限公司向中某兴公司虚开发票,经刘志明审批后,胡某在中某兴公司报销提取现金交给被告人刘志明,共计人民币5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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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9日,珠海市监察委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同年4月23日,被告人刘志明被办案人员从中检珠海公司办公所在地带走接受讯问,次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3日,刘志明的家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252.5279万元。

珠海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志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志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志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刘志明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余款冲抵罚金;扣押在案的苹果手机一台,非作案工具,发还刘志明。

刘志明上诉后,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羊城派

图片|羊城派资料图

责编|樊美玲郑宗敏实习生|梁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