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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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个人信息保护再引热议。草案三次审议稿将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列入个人信息范畴,对此,多名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成,但建议将账号密码、健康状况、婚姻家庭等更多信息列入个人信息范畴,予以保护。

建议1:账号密码、健康状况、婚姻家庭等能否纳入个人信息范畴

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个人信息似乎已不再是“秘密”,个人信息的保护亟待加强。23日的分组审议现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现场热议的话题。草案三次审议稿将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列入个人信息范畴,对此,多名委员表示赞成,但建议将更多信息列入个人信息范畴,予以保护。

“第813条第2款进一步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三次审议稿又增加了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我完全赞成。但是我感到,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仍有所缺漏,与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还不完全吻合。”曹建明副委员长说,比如自然人的帐号和密码、病史和健康状况、金融信息、通信信息和联系人、未成年人信息等信息。根据当前实践发展,建议对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的内涵和范围再做研究并适度扩大。

杨震委员认为,还有两个重要信息也应该加进去,作为个人的重要信息加以保护,一个是个人的健康信息,二是婚姻家庭信息。

韩梅委员则建议增加“网络社交平台信息”。因为目前人们使用微信、QQ、微博、QQ空间、知乎、抖音短视频和虎扑社区等网络媒体社交平台进行工作和生活交际比较常见,其中涉及自然人不愿为外人知晓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需要法律保护。

建议2:手机APP搜集个人信息是否“越界”?建议遏制其超范围搜集

不管是叫外卖、订酒店、买火车票、买电影票,还是听歌、读书、健身,都可以通过手机APP来完成,不过,当下载一个APP时,你会发现,一般都需要填写一些个人信息,才能登陆使用。这些APP搜集、使用你的个人信息,是否“越界”?草案第814条规定了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原则是合法、正当、必要,并规定了必须符合的4个条件。现场,手机APP收集个人信息也是讨论的热点之一。

曹建明副委员长对第814条第1款规定的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符合的条件表示赞成。但他提出,当前存在一个突出问题,许多APP软件存在不明确告知用户如何更正个人信息和撤回同意等方法,甚至根本无法卸载,用户维权难度较大。因此建议增加一项内容,明确规定“明示可及时采取的补救措施或撤回同意的方法”,以保证信息主体可自主掌控和及时更正自己的个人信息,并从法律上规制信息提取者或控制者积极履行法律责任。

此外,曹建明提出,第816条第1项规定,行为人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值得高度重视的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一些手机应用软件APP权限明显越界,任意侵犯用户隐私和数据等问题频繁发生,已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引发公众对信息安全的担忧。特别是很多APP软件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故意将APP超范围权限与正常权限的模块打包,要求使用者必须同意,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否则将无法使用该软件。这类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虽经过该自然人或监护人一揽子打包同意,看似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严重违背了使用者的意愿,不利于对使用者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因此,他建议将该项规定修改为,“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并且符合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软件或载体的功能,以实现服务目的为限”,以进一步从源头上坚决遏制违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过度索权和超范围收集行为。

罗毅委员提出同样的建议。现在手机是当今社会最为依赖、使用最频繁的电子设备之一,在安装部分手机APP当中,用户常常被要求开启照片、通讯录、位置信息、设备信息等权限,以及捆绑广告插件、使用云服务等情况,用户一旦拒绝便无法使用相关的APP。建议针对上述情况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充实完善相关内容,使法律文本更加明确具体,对相关行为予以规范和限制,使广大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

建议3: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让侵权人来举证其合法性

垃圾短信、骚扰电话,令人不胜其烦。田红旗委员表示,个人信息严重被侵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泄露方与个人信息被侵权者的不对等地位,个人基本上不能收集到个人信息被泄露的证据。因此,商家也就肆无忌惮。他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明确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信息渠道来源合法的举证责任。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