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各大商场是家长和孩子就餐购物、避暑纳凉的好去处。但是,商场里也潜伏着各种安全隐患。2018年8月的一天,乐乐和妈妈来到了锡山区安镇街道的某个商场,并交费进入了商场的儿童游乐园。这个游乐园离家近,收费也不贵,是乐乐暑假里玩耍的好去处,可就在这里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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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玩了一上午,乐乐就回家吃饭了。休息片刻后,乐乐在下午三点左右又来到了这个游乐园。海洋球、蹦床、滑滑梯……钻入游乐设施的乐乐就像一匹脱了缰的小野马,和别的小朋友玩成一团。然而在晚上7点左右,突然,游乐设施里人头骚动起来,并传来了一阵小孩的哭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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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乐母亲赶到时,发现乐乐捧着手臂哇哇大哭。原来,乐乐在下楼梯时踩空了,摔倒在地,伤到了手臂。经医院诊断,乐乐左侧肱骨踝上骨折,需要立即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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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乐的父亲认为,游乐设施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现场没有专人看管导致乐乐受伤,应承担全责;但经营者认为,乐乐的母亲作为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责任,并没有陪同入园,对乐乐的受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乐乐的父亲将经营者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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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园方认为,他们在入口处张贴了“家长应陪同入园的”的告示,但乐乐母亲把孩子放下就离开了,任由乐乐在里面玩耍了一天,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此外,儿童乐园经营方还表示,乐乐并非因为地上湿滑而摔倒,很有可能是孩子们之间嬉戏打闹引发的意外,与他们的游乐设施质量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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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认为,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家长和经营者都要保证儿童在玩耍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家长作为监护人,有对儿童安全进行监护的责任,但未尽到监护的义务,有一定的责任。既然游乐设施会对儿童造成伤害,那么就说明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经营者也要负一定的责任。经过法院主持,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儿童乐园经营方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补偿。

小编提醒:

暑期带孩子逛个商场再平常不过,但是危险也是无处不在。商场固然要保证设施的安全,但我们在享受愉快体验的同时,也应当时刻提防着那些不起眼的风险。尤其在带着小孩时,家长更要提高安全意识,尽到看护义务,防患于未然。

(记者:杨芸嘉 费骋远 编辑:齐天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