锄禾日当午,打工好辛苦。老板欺负人,周律师我给你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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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小茶馆的听友,你们好,我是周密律师,今天咱们说的是小元儿的烦心事。

超市上班的小元儿已经工作好几年了,这天上班碰见好朋友,郝大姐正气鼓鼓往超市外边走,拦住问问吧,不问还好,一问,小元儿整个人也不好了。什么事啊?郝大姐被单位给辞了,就刚刚的事!原因是郝大姐问什么时候给签劳动合同,老板一生气就给辞了。可巧的是小元今儿也正打算问老板这个事呢?这还能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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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住,周密律师告诉你,这个事心虚气短的不应该是小元儿,应该是用人单位!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伙记住了,法律里面说的应当就是咱们生活中说的必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那位问了,他就不签你怎么着吧?行!那咱们接茬往下聊,还有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如果在1年内,劳动者是可以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如果超过一年,在您要双倍赔偿的同时,也已经表明您和用人单位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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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您也瞅准了,有钱您就耗着,要不您就麻利儿的给人家签了。其实不签合同对单位根本没什么好处。再说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他就不是什么对立的两头,合作才能共赢吗!没有好的合作,哪有单位的未来。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