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4年3月1日立案,(2003)鹤民初字第113号判决李井文给付王振滨养路费1150元,因被告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案于2004年8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案号:(2004)鹤林法执字第00005号
被执行人或企业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李井文
性别:男
年龄:51
住址:鹤北林业局12委234号
身份证号:230830********3318
执行法院: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206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4518637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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