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4年3月1日立案,(2003)鹤民初字第113号判决李井文给付王振滨养路费1150元,因被告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案于2004年8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案号:(2004)鹤林法执字第00005号

被执行人或企业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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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李井文

性别:男

年龄:51

住址:鹤北林业局12委234号

身份证号:230830********3318

执行法院: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206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4518637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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