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起,小明的公司决定,给在职员工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午餐津贴、200元的交通补贴。

小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公司额外发的这两笔补贴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明的理解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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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第二条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生育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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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司统一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免税还得看相关的条件,并不是所有的补贴、津贴都免征个税。

小明公司给在职员工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午餐津贴、200元交通补贴,是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