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婚姻关系里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一直存在,堪称长期存在于人类历史的痼疾。而家暴问题,或许可以回头从过往传统社会的两性关系慢慢梳理,找出源头。

《大明律》中的妇女地位 无经济自主权难从暴力环境脱身

过去传统婚姻关系为礼教与律令的结合,赋予男性管教女性的权力,而这就是丈夫能够对妻子施以暴力的根本原因。纵观中国历朝各代的妇女,学者普遍认为明朝时期的妇女地位为中国历代妇女的最低点,从明朝律法《大明律》就能发现,其内容给予明代女性相当不利的处境。

《大明律》里关于夫妻暴力的处罚概念与唐代的《唐律疏议》一致,即“同罪异罚"、“夫轻妻重"仍是主要原则,但更加突出了维护男性权威的性质。如丈夫殴打妻子,《大明律》有规定:“其夫欧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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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唐代律法对于丈夫打死妻子的行为,还细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两者各有不同的刑责,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唐代丈夫殴妻致死就要“以凡人论处”(古代法律非人人平等,与身份、亲疏关系有密切关联,凡人论处即以杀一般人来定罪)。但是到了明朝,律法却对此避而不谈,甚至还为打死妻子的丈夫脱罪,“凡妻、妾因殴骂夫知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或许因为有这条律法的存在,让明代男性擅杀妻子的现象比过去的朝代更为严重。

明代律法对于女性有着极为严苛的规定,显现出当时社会对女性的压制。从财产继承、婚姻、诉讼等方面的条文发现明朝妇女到底被约束限制了多少。如财产继承权里,明代妇女不像唐代妇女那样可以支配自己的嫁妆,除非她为夫家坚守贞节,才能获得支配嫁妆的机会。可要是改嫁,这些嫁妆是无法回到女性手上且必须交给原夫家处理。而守寡的妇人,则是很难保有丈夫的财产。至于未出嫁的女性,则要等到家中没有任何男性继承人的情况时,才能握有财产继承权。由于财政大权多在夫家手中,因此女性即使遭受到丈夫虐待,也无法离开充满暴力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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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列女传》的贞节妇女 依然难逃家庭暴力

《明史.列女传》的贞节妇女 依然难逃家庭暴力 除了律法反映女性的社会地位,在《明史.列女传》里也能看出明代妇女在社会上所遭受的约束。

《列女传》篇幅不长的传文,并不会详细描述这些女性的家庭状况与背景,而是着重描述女性的品德与面对外在环境的困难与磨难,如家庭暴力、拒绝再婚、自杀、殉夫、殉节、抗辱自尽等,以及她们如何透过各种激烈的行为来实践一生的追求与价值。

尽管《列女传》由男性史官所书写,记载是如此单一又片面,不过也描述不少妇女面对家暴的情事。与现代相同,妇女在家庭内所面对到的暴力,多与婚姻关系有关,以下收录许姓烈妇的经历:

又许烈妇,松江(今上海市)人许初女。夫饮博不治生。诸博徒聚谋曰:‘若妇少艾,曷不共我辈欢,日可得钱治酒’。夫即以意喻妇,妇叱之,屡加棰挞不从。一日,诸恶少以酒肴进。妇走避邻妪家,泣顾怀中女曰:‘而父不才,吾安能颜自存,俟汝之成民也’。少间,闻阖户声。妪觇之,则拔刀刎颈仆地矣。父挈医来视,取热鸡皮封之,复抓去。明旦气绝。年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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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许妇的丈夫逼迫她与朋友“共欢",许妇不从于是遭到丈夫殴打。

另一位王烈妇也有类似经历,“王烈妇,上元(今江苏省南京市)人。夫嗜酒废业,僦居破屋一间,以竹篷隔内外。妇日塞户,坐门扉绩麻自给。夫与博徒李游。李悦妇姿,谋乱之。夫被酒,以狂言餂妇,妇奔母家避之。夫逼之归,夜持酒脯与李俱至,引妇坐,妇骇走且骂。夫以威挟之,妇坚拒,大被搒笞。妇度不免,夜携幼女坐河干,恸哭投河死。是夜,大风雨,尸不漂没。及曙,女尚熟睡草间"。虽然两篇内容主旨,都是在强调妇人面对丈夫要求她们与自己的朋友共欢时,坚决不从的贞节,但也能看到,她们被丈夫家暴的描写。

碍于过去传统社会民情,今日史家难以完整窥看古代妇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