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与软件技术的快速发展,近几年来我国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可谓超乎想象!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中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7.59亿,较2018年底增长3391万,占整体网民的88.8%,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6.48亿,占网民整体的75.8%,值得注意的是,短视频用户的使用率为78.2%,这一频率仅次于即时通信、搜索引擎和网络新闻,位居各类互联网应用使用率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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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不仅具有生产流程简单、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等特点,还具有强大的传播价值,更以其新鲜的新媒体原生广告形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拍短视频的行列,不少企业也乐于寻找有强大粉丝渠道的自媒体,拓展新项目,短视频行业也因此达到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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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实在短视频行业发展之初就一直伴随着不少问题,不少平台用户随意转载、剪辑,抄袭成风,未经许可擅自传播已成常态,而且很多短视频甚至用相似的故事、创意和拍摄手法。因为短视频“短”,所以大家并不觉得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实际上,时间上的长短虽然会限制创作者的表达空间,但如果作者能在十几秒甚至几秒的时间内创作出一定主题,那他就是个完整的作品,未经允许使用随意传播就有可能侵害作者的著作权,而且不仅是视频创意内容,视频的音乐、字体、图像等等都拥有著作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这也导致短视频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大量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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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8年1月刘先生独立创作完成一段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至崇礼滑雪的2分钟视频,并发表于专业的影视创作人社区“新片场”。2018年3月,一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该视频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一条”以及微博账号“一条”上进行传播,用于该品牌新款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收取广告费用,且未署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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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刘先生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微信公众号及微博账号“一条”的运营商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8万元。最终,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一条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余元。

案例二:

2018年8月,papitube旗下视频博主@Bigger研究所在广告短视频“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评测!”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日本音乐厂牌Lullatone的原创歌曲《Walking On the Sidewalk》,相关视频在平台总播放量超过2309万,转赞评数据总计超过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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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latone得知其原创歌曲被@Bigger研究所盗用后,随即联系了papitube协商赔偿及下架侵权视频事宜,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Lullatone通过法律程序起诉papitube侵权,经历5次开庭后,法院最终判决Lullatone胜诉并赔偿,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papitube构成侵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版权方VFine Music及音乐人Lullatone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共计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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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视频发展的初期,大家对于版权并没有很强烈的概念,对于短视频的传播都很随意,也没有人想站出来维权,随着短视行业逐渐发展成熟化、产业化、规范化,版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通过上述案件我们不难看出,短视频行业的版权意识已经开始觉醒,诸多原创作者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具体怎样的短视频才能称之为“作品”,享有著作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意味着,如果短视频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可复制性,二是必须具有独创性。我们日常所见到的短视频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行创作、录制拍摄的,通常包括短纪录片、网红IP、情景短剧、技能分享、随手拍等。另一类就是对已有视频进行剪辑、加工、制作而成,包括创意剪辑、精彩片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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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短视频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视频界“新军”,所以我国法律界对于什么类型的短视频才属于作品,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使用他人的视频是出于合法目的,没有从中收益就不属于侵权行为。

实际上,著作权法第22条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6条分别明确规定了12种及8种合理使用范围,这些主要是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质、程度以及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等方面来判断的。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因此,公众在传播视频时切记要对照标准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那么,究竟如何使用短视频才能不侵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作为短视频作品的创作者既要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又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作品一旦发布,要及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通的自媒体视音频线上版权登记平台申请版权登记。在相关权益受到侵犯时,也要主动进行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是改编、引用他人作品,要得到授权,注意标明作品来源或出处,不能侵犯他人的版权。即使是在短视频背景音乐的选用方面,也不能侵犯词、曲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歌曲享有的合法权益。

因此,短视频作品的创作者从脚本创作、视频编辑、视频发布等环节都应坚持独立创作、合法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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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短视频平台要切实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的相关规定,短视频平台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直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即“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条款,被称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避风港原则”,但“避风港原则”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法宝”,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当知道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能随意向用户提供音乐、视频的下载、上传服务。

最后,作为短视频作品的传播者,在观赏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之余,也要注意保护他人版权,不得随意转发、恶搞未经授权的作品,转发、引用要标明作品的创作者、来源或出处,不能掉以轻心、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