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于专利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但是,即使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由于各种原因也难以保证审查员能够穷尽对所有现有技术的检索、审查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正确。为提高专利质量、尽量保证专利制度被用于保护真正的创新,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通过立法设立各类授权后无效程序以过滤和淘汰授权不当的问题专利。

专利无效程序是指在专利授权后因他人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而启动的行政复审及司法审查程序,即审查所授予的专利权应否被无效的程序。

在中国,专利无效案件数量逐呈显著增长态势,继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无效请求量突破4500件以后、2018年的无效请求数量又达到的5000件。在美国,自2011年9月《美国发明法案》颁布后,专利复审数量也呈显著增长态势,2017年和2018年(截止8月31日)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的双方复审请求数量分别为955件和795件。在欧洲,专利异议案件数量呈平稳态势,2016年和2017年被欧洲专利局接受的异议请求数量分别为4102件和4072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下面我们对中国专利无效、美国专利复审和欧洲专利异议做一个的比较。

一、请求理由

中国无效: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无效理由包括:发明创造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重复授权、不具备新颖性、不具备创造性、不属于法定保护的主题、不可实施、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以及修改超范围等。

美国复审:对于单方复审程序,根据美国《专利法》第30章第301条规定,无效理由包括:不具备新颖性、以及显而易见性,并且证据须基于专利和印刷出版物;对于双方复审程序,根据美国《专利法》第31章第311条规定,无效理由包括:不具备新颖性、以及显而易见性,并且证据须基于专利和印刷出版物;对于授权后复审程序,根据美国《专利法》第32章第321条和第29章第282条等规定,无效理由包括:不可专利性、不具备新颖性、显而易见性、不可实施、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以及重复授权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欧洲异议: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00条规定,无效理由包括:不可专利性、不具备新颖性、不具备创造性、不具备工业实用性、披露不充分、以及增加主题等。

可见,美国的单方复审程序和双方复审程序的理由较少,而中国的无效程序、美国的授权后复审程序和欧洲的异议程序具有更多的无效理由,但是,重复授权和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属于欧洲专利异议的理由。

二、请求人

中国无效: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无效请求,包括专利权人。

美国复审:对于单方复审程序,根据美国《专利法》第30章第301条规定,任何人可以提出复审请求,其中,可以以匿名方式提出复审请求;对于双方复审程序,根据美国《专利法》第31章第311条规定,非专利权人可以提出复审请求,其中,不可以匿名方式提出复审请求;对于授权后复审程序,根据美国《专利法》第32章第321条规定,非专利权人可以提出复审请求,其中,不可以匿名方式提出复审请求。

欧洲异议: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规定,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其中,可以以“稻草人”方式提出无效请求。

可见,除了美国单方复审程序外,其它的美国复审程序和中欧无效程序基本都属于双方程序;而美国单方复审程序和中欧无效程序可以以匿名或者稻草人方式提出无效请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审查机关

中国无效: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规定,由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审查。2019年2月,专利复审委员会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内设机构。

美国复审:对于单方复审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根据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2200章规定,由隶属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中央复审处(Central Reexamination Unit,简写为CRU)合议审查;对于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根据美国《专利法》第31章第316条规定,由隶属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简称为PTAB)进行审查;对于授权后复审程序(Post Grant Review),根据美国《专利法》第32章第326条规定,由隶属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进行审查。

欧洲异议:根据欧洲《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规定,由隶属于欧洲专利局的异议部(Opposition Division)进行审查。

可见,中美欧的审查机关都是隶属于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局的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四、请求时间

中国无效: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提出无效请求。并且,可以对失效和放弃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

美国复审:对于单方复审程序,根据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2211节规定,可以在专利实施期间以及失效后的6年内提出复审请求,如果期间有诉讼超出该时限,则该时间窗口可以相应延长;对于双方复审程序,根据美国《专利法》第31章第311条规定,可以在专利授权9个月后或者在授权后复审程序结束后提出复审请求;对于授权后复审程序,根据美国《专利法》第32章第321条规定,可以在专利授权后9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

欧洲异议: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规定,可以在专利授权的9个月内提出异议请求。而在专利授权9个月之后,则不能通过该异议程序来挑战专利的有效性,而只能在该专利进入指定的缔约国之后分别提出无效请求。

可见,对于中美欧相关程序,都须在专利授权后提出无效请求,而对于无效时间窗口的终点,美欧无效程序有更详细的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相比较于中国的无效程序和欧洲的异议程序,美国设有多种专利复审程序(单方复审程序,双方复审程序、授权后复审程序和适用于商业方法的过渡程序)、专利修订程序(再颁专利程序)和专利无效诉讼程序等,请求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灵活选择程序。

中国的专利无效程序于2017年修改了“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和“修改方式”等,这一方面保障了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请求人权利行使的可预期性,另一方面促进了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体现了无效程序在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在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之间的权利平衡等。

专利无效制度可以说是对知识产品专有权的重新界定,而且是在专利权人和公众之间的权利界定,所以它直接影响到专利制度的有效性以及专利制度的价值能否得到更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