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著作权法的精神,署名权是作者的人身权。作品是作者的思想产品。作者署名位置不同,表明作者对该作品拥有的著作权程度不同,所以要对作者署名提出一些具体要求。

第一,著作者应具备相当的科学素养和专业知识。著作者是指对文献的知识内容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和团体。包括著者、编者、译者、合著者、编著者、译著者等。著作的好坏、质量高低的关键在于著者的知识水平的高低和自身素养高低。所以,著者应该具有较高的知识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

第二,著作不能署他人之名或者冒名家之名。一般来说,谁的作品应该署谁的姓名,表示作者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也是其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作品署上作者本人之名,本来是自然且无悬念之事;但现实中存在学术浮躁风气,使得著作署名方面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署他人之名。这可能是作者同意或被迫同意署上他人之名。这其中有金钱交易行为或被迫被他人占有的行为。第二,作者冒名家之名来抬高自己作品的名声。比如,学生不经导师同意而署上导师的名,署上素不相识的名家之名。这两种做法都是错误学术行为,作者署名一定要实事求是。

第三,署名者只是属于对研究作出实质贡献的人。署名者应只限于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部分参与研究工作并作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答辩和负责的人。国家标准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对署名的个人作者作出具体规定之后,国内许多期刊对署名者也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要求,这使得作者在署名时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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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合著者应该按贡献大小排名,且事先必须征得所有合著者的同意。合作研究、集体作业是现代科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于是,科研论著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利分配问题就个可避免地出现。其中表现得最为突出的就是合著者署名排序问题。如果说合作研究过程是每个研究人员的立功过程,那么,署名排序完全可以看作是对每一个研究人员进行回报的行赏方式。因此,按合著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决定署名的先后顺序的方法就有明显的公正性。并且,论文的引用以及现实的奖励制度几乎都是按照这种模式设汁、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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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团体作者应该署团体名,且应该署执笔者姓名。团体作者是指论著的责任者为研究单位或集体,如某大学、某研究所、某写作组等。除了要在题名下署团体作者,还应将具体的执笔人或项目负责人、课题研究人员等说明附于篇首页脚处或文末。(叶继元等编著,《学术规范通论》,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192页)

第六,著作应该署上作者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并且作者署名是自由的,可以署笔名,但前提是“作者必须是真实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作者的权利以及学术的公正。无论是笔名还是真实姓名,每部论著都要至少确定名能对该论著全面负责的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应在投稿时确定,如在来稿中未特殊标明,一般视第“作者为通讯作者。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个是同一人时,在论文首页以脚注的方式标明通讯作者姓名、单位及邮政编码。作者中如有外籍作者,应附本人亲笔签名同意在本刊发表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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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的研究生论文,只能署研究生之名。 在高校或较有规模的研究机构,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选题、立项,并独立完成—项科研项目,学生有时愿意在作者栏中署上导师的姓名。这种做法显然是对署名作者的限定并不清楚。导师确实对研究生撰写论文有重要的引导作用,但只要不是导师利研究生共同参与课题进行合作的,就不应该把导师列在作者之列,而应该在论著的致谢部分来表达谢意,这样就不会混淆作者与致谢的含义了。某些学校硬性规定,研究少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论文,—律将导师作为第一作者;或规定导师与研究生一律不能共同署名,都失之偏颇。是否署名,如何排序要具体分析,主要根据两者对研究和论文的实际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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