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月份恰逢中秋、国庆两个假期,很多刚入行的HR在算薪的时候又该头痛了!

今天,小云就和大家仔细说一说节假日薪酬怎么算?

假如当月应该出勤18天,加上法定假日有21天。实际出勤写21天,还是18天呢?法定假日是否算出勤?月薪资薪未出勤天数,是按照21.75相除,还是按照18相除呢?

应出勤天数VS实际出勤天数

在算出勤时间时,我们首先要知道,实际出勤天数和应出勤天数有什么区别?

实际出勤天数是指员工在该月实际上班天数,应出勤天数是指员工本月应出勤的天数。

那么问题来了,法定节假日算实际出勤吗?

说算吧,员工也没上班,怎么能说出勤呢?如果不算,可这个是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期,也不能扣工资呀,出勤or未出勤,好像也没有其他选项哇?

按现行劳动法规,每周两天双休不计入薪酬计算天数,法定节假日可计入薪酬计算天数。

年计薪日:365-104(每周2天双休)=261天

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

有节假日的月份工资怎么算?

反算法:

工资=月薪÷21.75x(21.75-缺勤天数)

正算法:

工资=月薪÷21.75x应计薪天数

入离职情况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之前入职和节假日之后离职,应该加法定节假日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之后入职和之前离职,就不算法定节假日

请假情况

按照21.75计薪法:(以反算为例)员工全勤其计薪天数为21.75,21.75计薪法已经包含国家法定计薪日员工请假X天,计薪天数为21.75-X

按照实际工作日计薪法:(以10月为例)员工全勤,10月份实际工作日就是21天,应出勤天数为18天,10月1、2、3为法定带薪,休息也是带薪的,所以实际计薪天数为21天员工请X天,其计薪天数为21-X天

按照正算法,要加上法定节假日。

最后我们用一个案例故事来做一个实际场景计算:

以10月为例,小旧月薪5000元,在全勤、缺勤、加班三种情况下,HR该如何正确的计算工资:

  • 情况1:全勤,无加班、无缺勤

  • 情况2:无加班,缺勤1天

  • 情况3:无缺勤,国庆期间加班1天

全勤:这个就不说了,全勤,肯定是满薪,5000元!

无加班,缺勤1天:按照21.75计薪算:工资=5000÷21.75×(21.75-1)=4770.11元

按照实际工作日计薪算:工资=5000÷21×20=4761.90元
加班1天,无缺勤

按照国务院放假规定,国庆节只有前三天是法定假日,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

因此,劳动者在前三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销。

10月4日至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那么,你知道国庆中秋等节日补贴是否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来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按月计算:

其应纳税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500或4800-其他规定扣除项目)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费用,即减除费用为4800元。)

其中“其他规定扣除项目”,很常见的就是“三险一金”,即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这是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那么,其他一些补贴、福利费用能否扣除呢?

01

生活补助费

你可能听说过“生活补助费”是可以免税的,可免税的生活补助费该如何界定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这部分补助是可以免税的。

其中,对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也作出了规定: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以上福利应当并入当月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02

经济补偿费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应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应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03

离退休人员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离退休人员自原任职单位离休、退休后,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扣除费用减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4

其他免税项目

1、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2、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3、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4、军队干部的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5、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

6、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8、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另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