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键词: 南京劳动争议律师 , 南京劳动合同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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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争点:

A观点认为,自培训开始之日即为双方劳动关系起始日。《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会在劳动者上岗前对其进行岗前培训,以确保劳动者的状况符合用人单位的需要。因此,先培训再上岗的,培训时期应当视为双方在履行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未作其他约定,培训开始之日即为双方劳动关系起始日。

B观点认为,应从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计算。

律师认为:

南京劳动争议律师卫保童认为,先培训在上岗的劳动关系认定应当分情形处理。“用工”应当作为广义的理解,而不局限于提供劳动。“用工”的标准应是劳动者是否将其自由让渡给了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也应当包括虽然用人单位为实际使用该劳动力,但其目的是为实际使用该劳动力服务的情形。

实际中有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举办培训班,劳动者自主参加培训,用人单位不对其进行管理(亦即劳动者并未将自由让渡给用人单位),只有劳动者通过培训后的考核,用人单位才实际用工。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起始日应该从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计算。二是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上岗前培训,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培训内容可能是法定的,也可能是自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培训的目的,均是为了日后实际使用该劳动者,也就是说为用人单位的利益服务,因此这种情况下的用工之日应从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计算。《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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