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四方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仅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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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争点:
劳动者认为,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律师认为: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卫保童认为,首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非法用工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非法用工单位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二倍工资的实体规定。
其次,非法用工单位劳动者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相关程序性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均对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作出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劳动者以及童工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符上述法律的程序性规定。
再次,对于非法用工单位劳动者权利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非法用工单位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与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权利保护是有一定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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