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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要分清股权责任

原告:徐某

被告:隆某

诉讼请求:

被告继续依照股权转让合同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违约金

争议焦点:

被告作为华亚公司董事长是否清楚财务状况;其能否以公司财务混乱、严重亏损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等4人共同出资成立华亚公司,原告持有30%股权并任财务总监,被告持有40%股权并任董事长。

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华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华亚公司30%股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额为45000元。后被告拖欠部分股权转让款未支付。

原告诉称:

股权转让合同系原、被告直接的真实合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履行合同于法无据,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是在原告声称公司运营尚可的情况下才接受了原告的股权转让离开公司后,被告发觉原告在作为财务总监及会计时没有做账,财务报表极为混乱,公司当时已经到了严重亏损状态。因此,自己是在受到原告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观点,提交证据如下:

1.金桥警务站的证明材料,证明反映了2004年9月1日至9月11日期间华亚公司职工、供应商发生闹事的情况。

2.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结论意见为因未能提供经营期间的账册、凭证、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不能确定自2003年10月22日至2004年9月21日的经营盈亏状况。该审计报告只是华亚公司未经审计经营期间的盈亏状况所制作的。

律师观点:

南京股权争议律师卫保童认为,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原告作为华亚公司股东之一有权与该公司另外一名股东被告达成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所持有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过程中,被告作为该公司董事长应当清楚且有权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及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其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能预见到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带来的法律后果,且在签订合同后被告实际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金。故该股权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月支付全部股权转让金。

法院判决:

被告继续依照股权转让合同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违约金。

参考案例: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苏中民二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转载于南京股权争议律师卫保童个人网站www.guquanjiufen.cn每天更新股权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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