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键词: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南京劳动争议律师,南京劳动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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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争点:

A观点认为,我国禁止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亦不承认经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建立劳动关系,故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

B观点认为,虽然我国禁止童工,但并非一概禁止未成年人参加劳动,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此外,对于一些文艺、体育或者特种工艺,经有关部门批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

律师认为: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卫保童认为,《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额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如果用人单位与未成年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含有上述禁止的劳动范围,则该此项内容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本文转载于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卫保童个人网站www.guquanjiufen.cn每天更新劳动仲裁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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