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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有普遍性。其中有三个关键词“二婚”、 “该”、“彩礼”,值得推敲。

首先,头昏、二婚,都是结婚,应该一视同仁。该问题下的问题具体描述说:“结婚要彩礼似乎成了习俗,但是二婚的女人已经不是头婚了,难道二婚就不该要彩礼吗?”言外之意,好像二婚没有头婚底气足,低一等似的。这个顾虑应打消。

其次,”就是应该的意思或者说应当、必须的意思。“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而存在的不一定就是对的和应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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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我国现行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也就是说,按规定,按道理,不管是头昏,还是二婚,都不该要彩礼。但因为法不禁止,要了也不违法。

是否给付彩礼以及给多少,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事实上,女方一分钱彩礼也不要就结婚的大有人在。

近年来,一些地方彩礼越要越高,引起社会关注。2016年11月28日,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召开会议,要求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婚丧大操大办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016年12月27日,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下发文件,对红白事标准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彩礼总数控制在6万元以内,不执行要被惩戒。2018年5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区委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社区)红白理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彩礼不超过6万,提倡不要彩礼。贵州省天柱县规定,彩礼不得超过2万后。

对于婚约解除后,彩礼应如何让处置,《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0条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此,我认为,二婚的女人跟头婚的女人一样,不该要彩礼,但是,如果男方执意要给彩礼,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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