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键词:南京劳动合同律师,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南京劳动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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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争点:

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原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重新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的,第一次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终止,继续用工的属于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争议解释》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不能主张二倍工资。此外,工资罚则的试用是以用工之日起计算的,主要针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该情形。《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表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能体现出二倍工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初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该条用工之日起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的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因此,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律师认为:

南京劳动合同律师卫保童认为,根据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故此种情形,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