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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司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得实行以下高消费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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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远远无法弥补债权人受到的损失,更令他们感到不公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主要人员在生活中好像并未受到什么影响,那么有没有可能要求法院追加该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冻结其个人账户呢?答案当然是可以的,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追加公司的主要人员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其个人账户:

1、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的

公司的财产包括各股东、出资人成立公司时各自承诺出资的部分,若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在出资后,又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企业法人的股东、出资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我们都知道现在注册成立公司,公司的资产是认缴的,很多股东出资人并不会当即出资,所以现实中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在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人有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可以在他们认缴的范围内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申请冻结他们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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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

即当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公司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5、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6、有限合伙企业中,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其出资的份额为限,因此,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执行其个人财产。

7、法人具有其他法人分支机构的

若该法人直接管理分支机构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若不直接管理,则当事人可以追加该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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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进行清算便注销公司的有关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注销前需要进行财产清算,若因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可以直接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有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以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10、公司解散后,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

因公司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