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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对我们鹏港律师事务所CEO~郭春林,国澧先生的请教,关于目前股权一些现象做了一个了解与分析:

股权也能善意取得吗?很多人会有疑问。

股权既非动产也非不动产,为什么还能适用善意取得?

最高院判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29号)明确表示:股权既非动产也非不动产,但可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善意取得制度,以维护善意第三人对权利公示之信赖,保证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安全。

从该判例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于股权的善意取得是持肯定态度的。

01 善意取得

到底什么是善意取得?

兜兜绕绕一大圈,估计你还在懵圈。

易法君就先来举个简单的例子:

小明上周去外地出差,出差前将他的一辆自行车托付给他的好朋友小军保管,在小明出差期间,小军就将这辆自行车卖给了小华。

而小华事前并不知道小军不是这辆自行车的所有人,而且以二手自行车市场价将这辆自行车买回去了。

小明回来后,发现小军把他的自行车卖给小华了,但是小明没有权利向小华将这辆车要回来。

小明只能要求小军交出交易金额,或者让小军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这个小例子中,小华取得这辆自行车的行为就是善意取得。

而股权善意取得就是指 善意受让人 从 无权利人 处受让取得的 股权。

02 股权的善意取得

那么股权可以随意适用善意取得么?

并不是这样,股权的善意取得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1、登记的股权人没有处分权;

2、无处分权的人转让股权;

3、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4、以合理价格转让股权;

5、股权转让依法完成登记。

03 权利受侵害的股东如何救济

如果第三人真的因为善意取得而得到了这个股权,那对于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要怎么样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易法君再来举一个例子帮助大家理解。

比如说李先生将其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了原公司的股东赵先生,但是没有办理变更登记。

然而没过几天,李先生又背着赵先生将股权转让给了毫不知情的第三人孙先生,并且孙先生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该价款与转让给赵先生的股权价款一致),双方也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此时如果赵先生去法院起诉说这股权是他的,请求确认李先生转让给孙先生股权的行为是无效的,那法院也只会判决孙先生善意取得股权。

那对于赵先生来说,他的损失要找谁赔偿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其实对这一问题有进行规定,“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赵先生只能让李先生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赵先生本身也有过错的话,即未催促李先生及时变更登记或者李先生在后一转让行为前催促赵先生变更登记,赵先生不予理会的话。

那么针对赵先生的损失,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易法通在这里提醒各位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后要马上去办理变更登记哦,要不然到时候真的出现这种情况的话,就真的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到时候待股权被别人登记了,自己只能请求损失赔偿了。

易法通友情提示: 在生活实践中,股权的转让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而当股权转让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就更让人头疼了。因此各位小伙伴有什么还没搞明白的地方,可以来问易法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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