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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同事何某因工作上存在多次矛盾,后张某气不过,在朋友圈公开辱骂何某,并夸大事实,想要让大家看清何某的“真面目”,遂不知,2个星期后,张某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因是何某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某删除已发表的朋友圈,并在朋友圈赔礼道歉,以及承担其名誉权受损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何某的请求。理由是朋友圈已作为一个公开的网络平台,可被不特定的人看到,特别是在工作关系中,这些言论会对他人的工作以及生活产生影响,因此,在朋友圈骂人无异于在公众场合骂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何某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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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构成诽谤罪有以下条件:

1、所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并对他人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损害了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属于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诽谤罪的对象必须是个人,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对象;

3、诽谤罪的行为人在散布虚假信息时必须是直接故意,此外在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存在不实成分的,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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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满足上述条件以外,必须是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严重后果的。所谓情节严重,是影响到被害人或其亲近亲属的日常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群体事件等情况。本案中,因双方工作的原因,会让公司有关的客户知晓,产生不良的影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而诽谤罪属于“不告不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因此,本案中何某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向法院告发,除非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自诉的,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告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