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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高速公路的时候,会有可能涉及到征用农民的土地问题。因为修建基础设施,有时会向群众征收土地,在土地拆迁了之后被拆迁人会涉及到补偿问题。那么农村公路征地政策是怎样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流程是什么?针对这些具体的现实问题,京师律所征地拆迁团队杨明明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为您解读农村公路征地政策及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流程的相关问题。

一、农村公路征地政策是怎样的

对于农村公路建设,杨明明律师在此处表示,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的相应规范和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对于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杨明明律师认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来进行相应的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对于任何组织或个人,杨明明律师在这里强调并表示,不准以修路的名义向村民集资,修路费用的问题将由国家以及政府共同出资解决,同时也不允许征用农村免费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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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流程是什么?

对于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杨明明律师在此强调并表示,一般情况下是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以业主单位现场的放线确定的边沟丈量为准。而征收土地的面积,一般是以手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对于这个全线总面积的正负误差,杨明明律师表示一般不超过3%。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杨明明律师在此处明确表示,一般情况是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在征地依法的报批前,当地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完成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杨明明律师同时强调,凡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不予补偿。

对于征地是需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的。杨明明律师表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等现状进行详细的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杨明明律师在此处强调,如果当事人申请了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相关程序方面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方案制定的补偿相关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对于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杨明明律师在此处明确表示,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而如果是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的话,一般情况下是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对于青苗的补偿费,杨明明律师在这里系统地表示,一般是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对于那种不能进行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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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在对于临时用地的管理上,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已经批准的不再重复报批。如果需新增加的临时用地,杨明明律师强调此时需由施工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来简化相关的程序,由各县(市、区) 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依法报批。临时用地需占用耕地的,第一年按单位年产值标准加青苗费进行补偿,之后每年按单位年产值标准补偿,期满后由业主单位复垦。

对于红线外边角余地和房屋的补偿,杨明明律师在此表示,征地红线外的边角余地和房屋,经核实确属不便于继续耕种的土地和影响居住的房屋,由业主单位参照本次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以上就是京师律所征地拆迁团队杨明明律师整理的农村公路征地政策及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流程的相关问题,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不是一个绝对的数字,具体的数额会因为各地不同情况而有所变动。被征地拆迁人若发生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可认定为违章建筑),不列入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