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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某驾驶渝BB62XX号货车在经过重庆市永川区永铜路处13KM处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渝C888XX号货车正面相撞,致吴某某及车上乘客刘某某受伤。经永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此次事故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一个八级和一个十级伤残。另查明,刘某某系农业人口,事故发生时在荣昌县源通金属制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工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提供的工作单位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居住在城镇,对其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予支持。

刘某对裁判决定不服,打算上诉,但面对一审的结果,此次尤为慎重,在多方比较下选择了委托律赔保来处理。经律赔保运营专员查明,刘某与所在陡沟河村的村民均签署协议,将其家庭所承包的全部承包地调整给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将该地统一安排给三峡移民耕种。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三教镇陡沟河村委会的证明、三教镇调整土地协议书、三教镇移民安置点承包地调整补偿资金表等证据,表明刘某某已不再主要依赖农村土地收入为生活来源。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户籍登记地为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其伤残赔偿金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应当综合赔偿权利人的居住地、主要收人来源等因素确定。综合刘某某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荣昌县源通金属制品厂的证明、劳动合同书、部分工资表等证据,对于刘某某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更为合理。

争议焦点

残疾赔偿金除地区差异之外,还存在农村和城镇区分。对于在工矿企事业有稳定工作和以其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但又未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村居民,因伤致残,应按何种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律赔保·中级理赔评估师常军分析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据此,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损失的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亦采用了其是对未来收入损失赔偿的观点。可见,残疾赔偿金与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情况紧密相关,其所受损收入的主要来源决定残疾赔偿金应适用何种标准计算。如因交通事故致残,主要致使受害人不能从事原有单位(企业)固定工作的,其相关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更为合理。如主要致使受害人不能再从事纯农业生产或导致农业生产收入减少的,则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随着我国城乡统筹的推进,城乡二元化的差距越来越小,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广泛流通,农村和城镇在物价水平消费水平等方面差距越来越小,一些发达地区的表现更是如此。如仅仅以生活和消费在农村为由,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有失公允。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城乡区别虽然仍然存在,但这种差别也是在逐渐缩小。因此,基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城乡差别而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也应逐步取消。

综合本案,刘某某虽未在城镇居住,但其主要收入来自城镇务工收入,此次交通事故主要影响的是其务工收入,而非农业生产收入,故残疾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